我國《證券法》對“共同收購人”的情況未置一詞,甚至也放棄了《股票條例》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概念,應該說對“共同收購人”的認定屬於規範上市公司中不可避免的問題,故有學者提出這有待在上市公司收購細則中完善,並且我國立法應對英美法中“一致行動人”的規定加以借鑑。
我國《證券法》對“共同收購人”的情況未置一詞,甚至也放棄了《股票條例》中“直接或間接持有”的概念,應該說對“共同收購人”的認定屬於規範上市公司中不可避免的問題,故有學者提出這有待在上市公司收購細則中完善,並且我國立法應對英美法中“一致行動人”的規定加以借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