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是指每個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不分份額地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共同共有一般是基於共同生活、共同勞動而產生,如夫妻共同共有、家庭共同共有等。...
共同所有財產(Tenancy by the entirety)是一種僅適用於已婚夫妻的聯合所有財產形式,這種財產所有制形式與聯合共有(Joint Tenancy)非常相似,同樣包含有生存配偶的繼承...
家庭共有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
共有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同一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所有權。財產是指擁有的金錢、物資、房屋、土地等物質財富:國家財產、私人財產,具有金錢價值、並...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
財產共有權是指同一財產屬於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主體所有的一種財產權形式。財產共有關係既有公民個人之間的共有關係,又有公民個人與集體之間的共有關係,還有集體...
共有是兩個以上權利主體對同一物共享所有權。對同一物都享有所有權的公民或法人為財產共有人,該物為共有物或稱共有財產。各共有人因共有而形成的權利義務...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同有...
夫妻共同財產是夫妻婚姻生活的物質基礎,修訂後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使涉及夫妻共同財產方面的糾紛處理在一定程度上做到了有法可循。儘管修正...
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調整的,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的夫妻之間共同...
共同共有物是“按份共有物”的對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的物。共有物的一種。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共同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共同發現的埋藏物、合夥...
1、夫妻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由此決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單獨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所有權人,沒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雙方也不能作為夫妻共同...
共有所有權是指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對同一項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其內容不僅包括所有權對外的排他關係,而且包括共有人之間的內部關係。...
所以,近世日本學說漸改為合夥共有財產以合有說為通說,認為合夥共有財產屬於全體合伙人的合有,即共同共有。(4)確認合夥為準民事主體,合夥出資與合夥積累性質不...
按份共有,是指共有人分別按照確定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如:甲...1、按份共有,又稱分別共有,為與共同共有相應的一項制度。近現代各國民法無不...
合夥財產是合夥經營共同事業所構成的一切財產、權利和利益。既包括合伙人的最初出資(含出資請求權),以及用出資購買的和以其他方式取得的財產,也包括在合夥經營期間...
財產關係(property relation),生產關係的法律用語,即在法律上被確認的所有制關係。財產關係與生產關係既相聯繫又相區別。生產關係是不依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
(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實行婚後夫妻財產共有制(除夫妻另有約定的),夫妻雙方中任何方均不得擅自處理共有財產。...
如夫妻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遺產為分割前繼承人共有。這幾種情況下,出售物業需要所有共有人同意。2. 按份共有除了共同共有的幾種情況外,都屬於按份共有...
修改前的《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表明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原則是國際法上關於國際海底區域資源的所有權歸屬的一項新的法律原則。最終由馬爾他駐聯合國大使帕多提出。1970年第25屆聯大通過的《各國管轄範圍以...
共有關係是指對同一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體共同享有一個完整的所有權的一種制度。這種財產關係常在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共同購買、共同繼承以及夫妻之間發生...
婚姻財產(Marital Property)是指夫妻任意一方或雙方共同在婚姻存續期間積聚所得的大部分財產,在有些州又稱為夫妻共有財產(Community Property)。但是,美國各州對於...
人類共同繼承財產是各國領土主權之外的自然資源。主要分布在:(1) 海洋。包括不屬於有關國家的專屬經濟區、領域或內水和群島國的群島水域的全部公海水域、洋底資源...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