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1、直接的共同占有和間接的共同占有
前者指2人以上對同一物同時為直接占有。例如,多個繼承人對同一物均有直接管領力的狀態。後者指2人以上對同一物在同一階段為間接占有。例如,房屋共有人在出租其房屋的情況下,對承租人有共同請求權的狀態。
2、同質的共同占有和混合的共同占有
前者指數個占有人基於相同性質的占有意思而為的共同占有。例如,財產共有人對共同財產所為的自主占有,共同承租人對他人財產所為的他主占有等。後者指數個占有人基於不同性質的占有意思而為的共同占有。例如,自主占有人與他主占有人所為的共同占有,直接占有人與間接占有人所為的共同占有等。
3、單純共同占有和公同共同占有
前者指數個占有人對占有物均有獨立支配權的共同占有。例如,同一公寓數個承租人對共用廚房均有獨立使用權者即屬此類。後者指數個占有人對占有物無獨立支配權而僅具公同支配權的共同占有。例如,雙重設鎖保險箱的兩個保管人各執一鎖鑰匙即屬此類。在法律上,公同共同占有人須共同行使對物支配權。在其占有物受到侵害時,各占有人須共同主張其占有訴權。
認定
1.單獨占有和共同占有並存的情形
一物之上原則上不可同時成立兩個以上的占有。在占有法律關係中,有時存在單獨占有與共同占有並存的情形。比如,甲有一套三居室公寓樓,自己居住其中的大臥室,將小臥室出租於乙,將書房借與丙使用,客廳、浴室、衛生間、廚房共用。這種情形下,甲、乙、丙既存在各自對於各自居室的單獨占有,也存在對於共同的客廳、浴室、衛生問、廚房等的共同占有。
2.關於共有人的占有
通常情況下,共有人對於共有物進行共同占有,但是,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並非當然為共同占有人。比如,甲、乙共有某二層樓的房屋,雙方約定各住一層,可以共同使用庭院。這種情形下,對於各自的樓層,甲、乙成立單獨占有。但是,如果甲、乙約定兩人都可以使用樓房的全部,則屬於共同占有。如果甲、乙約定由甲來保管該房屋,則又成立單獨占有。同樣,共有人間有分別用益的約定時,在分別單獨使用時,該單獨占有共有物的共有人也成立單獨占有。
3.關於合伙人的占有
對於合夥情況下占有關係的確定,目前學界存有爭論。有學者提出,原則上應以事實上管領其物的合伙人為直接占有人,其他的合伙人為間接占有人,其為數人時,可以成立共同占有。
產生因素
一般認為,共同占有的發生,有下列兩種情形:
一是基於本權的共同關係,如數人因共有所有權或其他物權或債權而共同占有其物,或者是數人共同占有其共有物;或者是數人共同占有其共有地上物;或者是數人共同占有其共有租賃物。由本權共同關係而產生的共同占有,有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如共同繼承遺產,在分割之前,由各繼承人共同共有、共同管領;有單純基於對物的事實上管領的,即原無本權共同關係,經數人共同對於其物有事實上管領力而共同占有其物,如數人侵奪他人的占有物或拾得遺失物。
二是由於當事人的契約而產生,如對於合夥財產,由合伙人共同共有、共同管領,此時也產生共同占有。對於共同占有的移轉,各國或地區的立法例一般規定,須移轉單獨占有時,各共同占有人應協力進行。我國台灣地區“民法”第348、761條即作如此規定。如甲、乙共有某車,出售於丙時,甲、乙應協力使丙取得占有。在甲將其應有部分出售於丙時,除讓與合意外,甲應使丙取得共同占有,如交付汽車的鑰匙。
區別
單獨占有與共同占有的關係
這是以占有人的人數是否為一人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單獨占有是指對於標的物只有一個占有人的占有,如某甲對於其所有的房屋的占有。共同占有是指數人同對一物而為的占有,如數人共同租賃一房屋居住。共同占有可以是自主占有、他主占有、有權占有、無權占有、善意占有、惡意占有。
意義區分
區分共同占有與單獨占有的意義
將占有區分為單獨占有和共同占有的意義主要在於:在共同占有的狀態下,各共同占有人之間不得相互請求占有的保護。在性質上占有為事實而非權利,因此不可分割。“各共同占有人共同占有一物時,其效力及於占有物的全部,因而各共同占有人的占有均為受限制的占有。當然,如果共同占有人之一的占有受到其他共同占有人的剝奪時,其可以向剝奪其占有的其他共有人主張占有的保護。需要說明的是,各共同占有人雖然不得相互請求占有的保護,但並不影響他們之間的其他請求權,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或者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