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不定是因明用語。因過之一。即因法(中詞)的外延大於宗法(大詞),從而容納了異品的過失。例如:“此山有火,因其可知故。”“可知”因的外延遠遠大於宗法“有火”,“有火”的同品“灶”是可知的,異品“湖”也是可知的,這就容納了異品,與“九句因”第一句所說的情況相當,違反因第三相“異品遍無”的規定。近代正理論稱此過為“太廣”,即直指因的外延過於寬泛而言。
所別不極成是因明用語。宗過之一。立宗時作為所別(主詞)的概念未得到立、敵共同認可的過失。如數論派對大乘佛教立“靈魂不滅”宗即有此過失。因數論派雖主張有“靈魂”,而大乘卻不同意有“靈魂”這一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