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項禁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

六項禁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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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學習貫徹“ 三個代表 ” 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認 真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和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黨風廉 政建設,嚴格規範執法行為,樹立良好的工商行政管理形象,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黨組決定,在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系統施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以下簡稱《禁 令》)。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六項禁令
一、嚴禁無法定依據處罰、收費。
二、嚴禁不出具有效票據收費、罰款和扣押物品。
三、嚴禁索要、收受監管服務對象的錢物;嚴禁接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及各種消費娛樂活動。
四、 嚴禁野蠻執法和刁難、報復監管服務對象。
五、 嚴禁酒後執法、
六、 嚴禁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或使用執法車輛到經營性場
所消費。
本禁令適用於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全體工作人員。違者視情
節予以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不查不糾、包庇袒護的,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本禁令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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