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級職員

根據原人事部《事業單位崗位設定管理試行辦法》(國人部發[2006]70號),事業單位現行的“處級副職”改稱為“六級職員”。

檔案規定,六級以上職員的崗位,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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