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貫徹落實《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

六盤水市貫徹落實《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黔府發〔2014〕20號)精神,進一步加強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關於參保繳費
(一)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和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按100元的標準代為繳納。重度殘疾人的界定,以持有的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為依據。
(二)參保人員中斷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再次繳費時,中斷前後的繳費年限可累計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連續計息。
二、關於養老金的領取
(一)根據國家和省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70元。對繳費滿15年以上的城鄉居民,繳費每增加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增發2元,所需資金由各縣、特區、區和各經濟開發區承擔。若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補繳的,不享受上述規定的增發基礎養老金政策。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對長期繳費制定出增加基礎養老金具體標準和辦法時,從其規定。
(二)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發放養老金,同時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費500元,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列支,並將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退還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村(社區、居委會)幹部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要與《中共六盤水市委辦公室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村(社區、居委會)幹部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市辦發〔2010〕12號)有關規定做好銜接。
參保人員在被判刑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後再予辦理。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不享受養老金,服刑期滿後,可按服刑前的標準繼續領取養老金,並享受以後調整待遇政策。領取養老金人員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繼續發給養老金。
三、關於基金管理
根據全省的安排部署,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市級管理。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合併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和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須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合併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在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設立收入戶、支出戶,在同級財政設立社會保障基金專戶。縣(特區、區、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設立收入戶、支出戶,不設財政專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記賬,統一核算,專款專用。
四、其他
本意見從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市府辦發〔2011〕97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六盤水市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管理辦法的通知》(市府辦發〔2011〕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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