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中心城區不文明行為的通告

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整治市中心城區不文明行為的通告由六盤水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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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

為創建良好的市容環境,提升城市品位,迎接貴州第八屆旅遊產業發展大會的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將整治市中心城區不文明行為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正文

一、禁止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菸頭、紙屑等各類廢棄物;禁止從建築物、構築物或車輛內向城市街道拋擲廢棄物。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立即清除,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二、禁止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場地傾倒垃圾、糞便、污水等廢棄物。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臨街經營性餐飲業、加工作坊和夜市攤位經營者,不得使用燃煤爐具,不得污損臨街牆面和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設施,不得堵塞排污管、溝。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和清運生活垃圾。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建築垃圾、廢舊家具和家電等廢棄物,應當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七、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經批准的停車泊位除外)。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八、行人應當按交通信號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九、機動車載物行駛時應當封閉或者採取覆蓋措施,不得出現行駛時遺灑、飄散載運物。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十、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和其他設施懸掛、張貼、刻畫、噴繪經營性招貼物和有礙市容的字、畫。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清除,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使用作業工具的,可以暫扣作業工具。
十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清除或者拆除,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十二、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經批准的施工現場必須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施工完畢後及時清理現場。違者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三、駕駛機動車不得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十四、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十五、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違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音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十六、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人行天橋、地下通道或者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設攤經營、兜售物品。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暫扣其兜售的物品及經營器具。決定暫扣的,應當立即出具暫扣清單,要求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逾期不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造成的損失,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七、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從事加工承攬或者沖洗、維修車輛。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十八、禁止剝、削樹皮和挖樹根、採摘花果、攀折樹枝和損壞草坪、花壇、綠籬和園林設施。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責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採取補救措施,並處1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
十九、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牌、電子顯示牌、實物照景、宣傳欄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定,並符合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準。違者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交通、通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燃氣等設施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並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損的,所有權人或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不履行的,依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十一、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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