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運發展的實施意見

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運發展的實施意見由六盤水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運發展的實施意見
  • 地區:六盤水市
  • 文號:黔府發〔2012〕44號
  • 發起者:六盤水市人民政府
導語,詳細內容,

導語

根據《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水運發展的意見》(黔府發〔2012〕44號)、《省人民政府關於貴州省水運發展規劃(2012—2030年)的批覆》(黔府函〔2012〕270號)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貴州省水運建設三年會戰實施方案的通知》(黔府發〔2013〕25號),為加快全市水運發展步伐,充分發揮水上交通運輸優勢,全面構建“暢通、高效,平安、綠色”的現代水運體系,提升水運服務全市經濟社會的能力和水平,結合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詳細內容

一、基本原則
(一)統籌協調原則。統籌水利、水電等不同行業間的協調發展,統籌公路運輸、鐵路運輸、民航運輸等不同運輸方式間的協調發展,統籌與周邊相鄰地區水運的協調發展。
(二)重點突出原則。加快水運發展、改善適航條件,重點突出水上運輸能力的提升和旅遊資源的開發。同時解決好由於水電開發建設帶來移民出行不便的問題,促進庫區經濟發展。
(三)職能分工原則。強化政府在航道開闢、建設,航務的管理、維護等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中的主體責任,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通過資源配置方式進入港口建設、船舶製造等生產經營行業。通過對“健康發展、競爭有序”的良好水運經營市場培育,促進全市水運健康快速發展。
二、發展目標
堅持“以航為主、航電結合,綜合利用、協調發展”的總要求,科學統籌、全面兼顧,完成《六盤水市航運發展規劃(2006—2020年)》修編,重點實現以下目標。
(一)圍繞省對閘壩礙航項目實施的突破,超前謀劃,在打好打贏“水運建設三年會戰”這場硬仗基礎上,形成重點水域(如北盤江光照庫區)的“通江達海”通道。
(二)結合全市水庫水利的開發利用,開發建設一批以山水觀光、水上遊樂和民族風情等為主的旅遊項目,通過整合資源促進旅遊產業快速發展。
(三)隨著水運發展的加快,要及時研究調整沿岸(庫區)行業發展和產業結構布局,實現沿江臨水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確保在水電開發和水運建設過程中,失地農民收入不減少,發展不落後;力爭庫區經濟社會發展與全市的整體一致,同步實現全面小康。
(四)到2016年,實現高等級航道70公里;至2020年和2030年,分別實現水運貨物運輸周轉量300萬噸/年和500萬噸/年。
三、主要任務
在新一輪加快水運發展戰略實施過程中,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配合做好航道的提等升級和出省水運通道建設的協調服務。統籌港口建設與已建鐵路、公路的對接,增強港口的輻射帶動作用,逐步實現水運與鐵路、公路等其他運輸方式的無縫銜接。
(二)加快庫區航運建設,積極發展農村水運。以沿江、沿河和水電建設庫區為重點,集中建設一批停靠點和鄉鎮便民渡口,大力發展農村水運基礎設施建設,改變農村落後的水運條件。
(三)及時調整規劃布局,大力發展旅遊產業。圍繞水資源綜合利用,考慮水運發展要求,做好沿江、沿河及庫區產業布局和旅遊規劃的調整。繼續做好??江(北盤江光照庫區)的旅遊開發工作,培育發展旅遊產業。
(四)穩步推進運力發展,著力培育水運市場。加強經營監管,強化誠信建設。鼓勵引導水運市場朝著“運力結構合理、運輸組織科學、運輸裝備和技術水平先進”的運輸體系發展,建立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水上交通運輸市場體系,健全從業人員以及水運市場企業準入和退出機制。
(五)加強水上交通監管信息化建設,建立水上安全求助救援機制。加強水上救援打撈機構的設定和設備設施的配置,組織一支訓練有素的求助救援和搜救打撈隊伍,為水上運輸安全提供強大保障。
(六)加大招商引資力度,拓寬投資融資渠道,推進水運發展經營性基礎設施建設和水上交通運輸市場的開發培育。參照省的做法,適時組建水運建設發展投融資平台,承擔水運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經營、管理。
第十五條 起草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對規範性檔案草案進行修改後,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未取得合法性審查意見書的,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相關科室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起草單位,按程式重新辦理。
報請市人民政府審議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提請發布的請示;
(二)規範性檔案草案;
(三)規範性檔案起草說明和制定依據;
(四)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書;
(五)徵求意見的有關材料;
(六)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應當經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於涉及面小、各方意見一致的可以經市人民政府專題會議審議決定。
第十七條 規範性檔案經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授權的其他負責人審簽,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管理機構進行規範性檔案登記編號並制發正式檔案。
第十八條 規範性檔案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報刊等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規範性檔案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因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執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因發生重大災害事件、保障國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執行上級行政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情況,需要立即制定規範性檔案的,經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簡化制定程式。
第二十一條 規範性檔案制定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管理機構應當自正式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印發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正式文本(含電子版)送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在正式公布的規範性檔案印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務委員會備案。報送省人民政府備案的送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和規章相牴觸,或者規範性檔案之間相互衝突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審查建議,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予以核查。確有問題的,提請市人民政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對書面審查建議結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告知建議人。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涉及本部門的規範性檔案,報請市人民政府視實際情況作出修改、廢止、宣布失效的決定:
(一)已被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檔案或者本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檔案替代,或者撤銷了部分或者全部內容的;
(二)已不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或者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行政機關新的規定不一致的;
(三)任務已完成,不需要繼續存續的。
第二十四條 規範性檔案修改程式按照本規定執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書管理機構對修改後的規範性檔案應當重新登記編號,並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報送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5月8日印發的《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的通知》(市府發〔2006〕1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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