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條政策紀律

六條政策紀律指的是1962年7月稅務總局召開的九省市稅務局長會議上提出的稅務幹部在工作中必須遵守的6條政策紀律: (一)必須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不準亂征、濫罰、亂扣貨、款。(二) 必須按照稅收管理體制辦事,不準擅自減稅、免稅或者加稅。 (三) 必須堅持稅收制度,應收盡收,不準預收稅款,或者該收不收。(四) 必須積極配合市場管理,不準超越職權代替市場管理部門處理問題。(五) 必須聯繫民眾,堅持說服教育,不準強迫命令,打罵民眾,攔路搜查。(六) 必須廉潔奉公,忠於職守,不準徇私舞弊。

6條政朽格格策紀律的廣泛貫徹,對於提高稅務幹部辨斷碑危的政策思笑她拜想水平,加強稅精嘗紋務 管理,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政促組糊治局會議則指出,條例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想漿院催律、民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開列負面清單,重在立規,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政治紀律等六項紀律就是高於國法的“負面清辨微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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