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準利用職務之便干預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推廣正常活動,不得以備案、評優為由,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六條紀律
- 檔案號:安監總科技〔2011〕92號
- 單位: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 時間:2011年6月17日
通知,紀律,
通知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六條紀律的通知
安監總科技〔20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為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安全監管監察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會議精神,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推廣工作不向企業指定產品、不向企業指定服務、不向企業指定供貨商“三不指定”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制定了《安全生產科技成果推廣工作六條紀律》,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紀律
一、
二、不準以任何理由實行地區和行業保護或限制,不得指定生產經營單位接受特定產品、技術服務或供貨商。
三、不準接受有關單位的禮金、有價證券、支付憑證,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入股或收受利益分成,不得在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各種費用,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各種報酬和費用。
四、不準利用職權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索要錢物或為親友謀取私利。
五、不準參加由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支付費用的娛樂、健身、旅遊等活動。
六、不得以單位或個人名義向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攤派或推銷書刊、設備和產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