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5日,六安市人民政府以六政〔2009〕4號印發《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共16條,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文號:六政〔2009〕4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09年1月5日
- 施行時間:2009年1月5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六政〔2009〕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試驗區管委,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現將《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現將《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六安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一月五日
暫行辦法
六安市公益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設和管理,節約土地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鄉(鎮) 政府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對村民(含本轄區)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的總體規劃以及新農村建設要求。
第四條 公益性公墓選址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嚴禁占用耕地或變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從鄉(鎮)公益性建設用地中調劑解決。
第五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從緊、從嚴的原則,每個鄉鎮,可申請建設一處公益性公墓,建設面積應控制在20畝(公祭堂2畝)以內。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審批手續,涉及林地的,需經林業部門批准。
第六條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農村、服務於大眾的社會公益性設施,不得變相從事經營活動,建設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自願捐贈和民眾自籌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縣區政府要加強公益性公墓建設的領導,加大獎勵和扶持力度。
第七條 公益性公墓可分中、低檔墓區,低檔墓區應不少於墓穴總數的70%。要根據本地經濟狀況,對農村困難群體的殯葬服務收費給予優惠或減免。
第八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平方米。嚴禁建造豪華墓穴。墓區綠化覆蓋面不得少於50%,墓碑以平置為主,防止青山“白化”現象。
提倡和鼓勵花葬、樹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綠色生態安葬方式。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墓地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批准。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發改委的立項批覆;
(三)建設、規劃、國土、林業等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建設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最高限價由市民政部門會同物價局綜合市場建材、人工、綠化、管護等因素合理地確定,所有收取的費用全部用於公墓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嚴禁挪作他用。
公益性公墓具體的收費價格,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區民政、物價部門共同核定,不得超過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應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向村民提供墓穴用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設立價格公示牌,公開墓穴價格和價格投訴電話。
禁止巧立名目亂計價、亂收費,禁止炒買炒賣墓穴格位。
第十二條 各鄉鎮要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進行集中整合,規範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確專人負責,聘用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管理和維護(原則上1—2人)。
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建立嚴格的墓穴出售檔案登記管理制度,並建立財務賬冊,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實行年度公開公布。
第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由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普檢或抽檢,並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公益性公墓實行屬地管理。對違反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實行誰審批誰整改,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將逐級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公祭堂的定價與管理比照上述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條 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鄉(鎮) 政府為所在地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務的公共墓地。
公益性公墓不得對村民(含本轄區)以外的其他人員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條 公益性公墓建設要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的總體規劃以及新農村建設要求。
第四條 公益性公墓選址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不得破壞當地的生態環境。嚴禁占用耕地或變相占用耕地,所需用地從鄉(鎮)公益性建設用地中調劑解決。
第五條 建設公益性公墓要突出從緊、從嚴的原則,每個鄉鎮,可申請建設一處公益性公墓,建設面積應控制在20畝(公祭堂2畝)以內。所建公墓要履行用地審批手續,涉及林地的,需經林業部門批准。
第六條 公益性公墓是面向農村、服務於大眾的社會公益性設施,不得變相從事經營活動,建設資金以政府投資為主、社會自願捐贈和民眾自籌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縣區政府要加強公益性公墓建設的領導,加大獎勵和扶持力度。
第七條 公益性公墓可分中、低檔墓區,低檔墓區應不少於墓穴總數的70%。要根據本地經濟狀況,對農村困難群體的殯葬服務收費給予優惠或減免。
第八條 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積單穴不得超過0.8平方米,雙穴不得超過1平方米。嚴禁建造豪華墓穴。墓區綠化覆蓋面不得少於50%,墓碑以平置為主,防止青山“白化”現象。
提倡和鼓勵花葬、樹葬、草坪葬和骨灰撒散的綠色生態安葬方式。
第九條 建立公益性公墓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墓地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批准。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報告;
(二)發改委的立項批覆;
(三)建設、規劃、國土、林業等部門的審查意見;
(四)建設公墓的可行性報告;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條 公益性公墓最高限價由市民政部門會同物價局綜合市場建材、人工、綠化、管護等因素合理地確定,所有收取的費用全部用於公墓的管理、維護和建設,嚴禁挪作他用。
公益性公墓具體的收費價格,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縣區民政、物價部門共同核定,不得超過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最高限價。
第十一條 公益性公墓應嚴格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價格向村民提供墓穴用地,要在入口醒目位置設立價格公示牌,公開墓穴價格和價格投訴電話。
禁止巧立名目亂計價、亂收費,禁止炒買炒賣墓穴格位。
第十二條 各鄉鎮要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進行集中整合,規範管理。公益性公墓要明確專人負責,聘用專門管理人員,負責墓地的管理和維護(原則上1—2人)。
公益性公墓管理要建立嚴格的墓穴出售檔案登記管理制度,並建立財務賬冊,加強財務管理與監督,實行年度公開公布。
第十三條 公益性公墓實行年檢制度,年檢由所在地縣、區民政部門組織實施,報市民政部門備案。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普檢或抽檢,並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 公益性公墓實行屬地管理。對違反公益性公墓建設管理規定的,按照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實行誰審批誰整改,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將逐級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公祭堂的定價與管理比照上述執行。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