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統計報告辦法交安監發[1992]64號
頒布時間:1992-1-25發文單位:交通部交安監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加強公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做好本系統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
車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統計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反映企業事故情況和總結教訓,防止事故發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公路運輸企業及省、市、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按本辦法要求及時將本企業或地區的事故上報。
第三條 全民、集體所有制公路運輸企業所屬車輛發生的責任行車事故,凡由有關部門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調解書》、《調解終結書》及《判決書》認定有次要及以上責任的,均屬統計範圍。但下列事故除外:
(一)蓄意駕車行兇殺人或為了自殺而撞車和駕車發生的事故;
(二)參加體育競賽時發生的事故;
(三)由於地震、颱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事故;
(四)汽車過渡過程中因渡船原因發生的事故;
(五)進廠保修期間試車或在廠內移位發生的事故;
統計報告
第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汽車運輸總公司應按期向部報送《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年、季、月)表》。
報告期內無事故,可在表內寫明本月、季、半年、全年無事故,但如有運行車公里及報告期經濟損失發生,仍應填報《公路運輸企業責任行車事故(年、季、月)表》。
第五條 發生下列事故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在24小時內將發生事故時間、地點、死傷人數、估計現場車物損失和主要社會影響用電報、電傳或電話報部並在事故結案後10天內將《責任行車事故
調查處理報告書》報部。
(一)一次死亡1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二)或一次死亡人數雖不足10人但死傷人數之和在20人及其以上的事故;
(三)或一次事故車物損失折款100000元及其以上事故;
(四)或國內社會影響大的事故。
第六條 如已上報事故、表報存在錯、漏,應及時用電話或電報更正並隨後報送更正的表報。
第三章 統計報告項目說明及計算方法
第七條 事故分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第八條 事故類別分翻車、附車、碰撞、刮擦、運行傷害、爆炸、失火等。
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輕傷1-2人;或現場車、物(含牲畜傷亡。下同)損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當事故涉及多方時,包括多方車、物損失。下同)。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傷1-2人;或輕傷3人及以上;現場車、物損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傷3-10人;或現場車、物損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其以上;或重傷11人及其以上;或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及其以上;或車、物損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九條 應負責任分: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四級,其係數分別為1.00、0.75、0.5、0.25.第十條 實際事故次數是一般及其以上事故;
責任折合事故次數是指實際事故次數與責任係數之積。
第十一條 事故死亡人數是指事故發生的當時到事故後7天內實際死亡的人數。
責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數是指事故死亡人數乘以相應的責任係數之積的疊加(責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數=∑事故死亡人數×責任係數)。
第十二條 事故受傷人數是指事故中乘客、行人(騎車人)和運輸企業的職工等全部受重傷和輕傷人數之總和;
責任折合事故受傷人數是事故受傷人數乘以相應的責任係數之積的疊加(責任折合事故受傷人數=∑事故受傷人數×責任係數)。
責任折合重傷人數是事故重傷人數乘以相應的責任係數之積的疊加(責任折合重傷人數=∑事故重傷人數×責任係數)。
重傷和輕傷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法務部、公安部聯合頒布的《人體重傷鑑定標準》和《人體輕傷鑑定標準(試行)》確定。
第十三條 直接經濟損失包括輕微及其以上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助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院費和財產直接損失。
第十四條 責任率是指統計期內實際事故次數與責任折合事故次數之比率。
計算公式
責任折合事故次數 責任率=————————×100% 實際事故次數第十五條 事故率是指責任折合事故次數、責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數、責任折合事故受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與總行程之比率。
(一)百萬車公里責任行車事故率(簡稱責任事故率)是指統計期內責任折合事故次數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責任折合事故次數 責任事故率=———————— 總行程
(二)百萬車公里責任行車事故死亡率(簡稱責任死亡率)是指統計期內責任折合事故死亡人數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責任折合死亡人數 責任死亡率=———————— 總行程
(三)百萬車公里責任行車事故受傷率(簡稱責任受傷率)是指統計期內責任折合受傷人數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責任折合受傷人數 責任受傷率=———————— 總行程
(四)百萬車公里直接經濟損失率(簡稱直接經損率)是指統計期內行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與總行程之比率。
計算公式:
統計期直接經濟損失 直接經損率=————————- 總行程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行車事故是指車輛在行駛和停放過程中造成人、畜傷亡和財物損失的碰撞、翻車、墜車、刮擦、運行傷害、爆炸、失火等。
責任行車事故是指公路運輸企業負有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責任的行車事故。
翻車是指車輛(以下簡稱:能量體)因各種因素偏離正常運行線路(以下簡稱能量線)並改變了原來的姿態,其傾斜度或不離開地面的翻轉度在90°至720°以上致使車輛最終一側或一端著地或翻轉後復又輪胎著地並失去能量的現象。可分為側翻、滾翻、扎頭翻和仰翻四種主要形態。
墜車是指能量體因故偏離能量線從2m以上的高度落下,或翻轉過程中有過一次或多次2m以上高度的隕落過程,最終失去能量的現象。可分為翻墜、沖墜和仰墜三種主要形態。
碰撞是指能量體在能量線上正面與其他能量體或物體相觸而失去能量或相互失去能量並造成本體或它體點、面狀的損傷或損害,或使它體被觸後獲能移動的現象。車輛之間可分為相對撞、迎頭撞、側面受撞、追尾相撞、連續追尾相撞、左轉彎相撞、右轉彎相撞七種主要形態。
運行傷害是指車輛在運行過程中因刮、擦、軋、搓、摔、擠以及車輪飛出或輪胎壓飛路中物體而傷害人、物的現象。
刮擦是指能量體與能量體、能量體與非能量體發生過程接觸後部分失能,造成被接觸物體片、線狀損傷或變態,有時本體也有部分損傷或變態的過程。車輛間的刮擦可分為會車刮擦(相向刮擦)、超車刮擦(同向刮擦)兩種。
爆炸是指車輛因燃油或旅客攜帶的易燃、易爆物品因物理或化學的因素作用,發生急劇氧化(爆炸或閃燃)並伴有衝擊波、熱輻射、光亮、聲響等效應,有時爆炸後還有持續燃燒的現象,能在極短時間內造成很大傷害的過程。不包括儲氣筒、輪胎受壓爆炸(放炮)等純物理現象。
失火是指因明火種、發動機回火、違章直接供油產生的溢火、排氣歧管或排氣管(消聲器)過熱或電器短路產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並造成一定損失或傷害的現象。
報告期是指季、月報的季、月後15日前,年報的年後20日前。
總行程是指企業營運車輛的累計行駛里程和非營運車輛的累計行駛里程。
編表說明主要指年、季度內責任折合事故次數、責任折合死亡人數、責任折合受傷人數、報告期直接經濟損失以及各項頻率與上年同期對比或與予控指標對比的增減情況及主要原因;尚有責任待定事故及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等。
第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經濟特區、交通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國汽車運輸總公司可根據本辦法的原則,結合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補充規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