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築限界

公路建築限界是指為保證車輛、行人通行的安全,對公路和橋面上以及隧道中在寬度和髙度範圍內規定不允許有任何障礙物侵入的空間界限。包括行車道、中間帶、硬路肩、應急停車帶、腳踏車道、人行道等。其中不允許設定公路標誌牌、護欄、行道樹、電桿、信號機、照明等各種設施,各種應設設施的空間位置必須在路幅組合設計時另作規劃安排。一條公路應採用一個淨高,高速公路和一、二級公路為5.0m,三、四級公路為4.5m。

建築限界,指為保證各種交通的正常運行與安全,而規定的與交通線路中心線垂直的極限橫斷面輪廓,是根據行車車輛、道路附屬設備以及其他服務系統所需空間制定的。在此輪廓內,除行車車輛及與行車車輛有相互作用的設備外,不允許有任何設施及障礙物侵入。因為通行物的大小不同,限界的空間大小不同,公路上,城外公路比城區公路的限界空間高,可通行的車輛類型更多。隧道和橋樑建設上,客貨共線鐵路的 比客運專線的空間要求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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