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

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納稅人識別號前的加號表示的是發貨方抵扣稅款還是收貨方抵扣稅款,加號不錄入,只有納稅人識別號前有“+”號的,才能申報抵扣。

貨運發票,使用問題,鑑別真偽,發票領購,

貨運發票

一、納稅人識別號前的加號表示的是發貨方抵扣稅款還是收貨方抵扣稅款,加號不錄入,只有納稅人識別號前有“+”號的,才能申報抵扣。
二、發票代碼為12位,發票號碼為8位(全國統一),抵扣方納稅人識別號為15位(新建企業),承運人納稅識別號應填寫18位。
三、納稅人取得的開票日期為2005年7月31日前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北京市貨運發票,應當到主管稅務機關去換開新版發票,原發票不能抵扣。
四、開票金額應按照發票合計金額採集,不是運費金額。
五、新版採集軟體已有列印清單功能,要求申報是報送列印清單。原手寫清單不再填寫。
六、在申報抵扣貨運發票時,需報送複印件,由申報崗接受前進行初審。

使用問題

為進一步規範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的開具和使用,加強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營業稅徵收管理,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公路、內河聯合貨物運輸業務開具貨運發票問題
公路、內河聯合貨物運輸業務,是指其一項貨物運輸業務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運輸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貨物運輸業務。運輸單位(或個人)應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向付款人開具貨運發票,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以向運輸單位(或個人)收取的全部價款向該運輸單位(或個人)開具貨運發票,運輸單位(或個人)應以合作運輸單位(或個人)向其開具的貨運發票作為差額繳納營業稅的扣除憑證。
二、關於貨運發票填開內容有關問題
一項運輸業務無法明確單位運價和運費里程時,《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使用新版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67號)第五條第(五)款規定的“運輸項目及金額”欄的填開內容中,“運價”和“里程”兩項內容可不填列。
準予計算增值稅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僅指本通知規定的),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貨物數量、運費金額等項目填寫必須齊全,與貨運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
三、關於貨運發票作廢有關問題
在開具貨運發票的當月,發生取消運輸契約、退回運費、開票有誤等情形,開票方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符合作廢條件的,按作廢處理;開具時發現有誤的,可即時作廢。
作廢貨運發票必須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以下簡稱貨運發票稅控系統)開票軟體(包括自開票軟體和代開票軟體)中將相應的數據電文按“作廢”處理,在紙質貨運發票(含未列印貨運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部聯次監製章部位做剪口處理,在領購新票時交主管稅務機關查驗。
上述作廢條件,是指同時具有以下情形的:
(1)收到退回發票聯、抵扣聯的時間未超過開票方開票的當月;
(2)開票方未進行稅控盤(或傳輸盤)抄稅且未記賬;
(3)受票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該納稅人未將抵扣聯認證或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指發票所列受票方納稅人識別號與申報認證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指機打代碼或號碼與發票代碼或號碼不符)。

鑑別真偽

審查發票是經濟法律監督的經常性工作。判斷發票的真偽是經濟法律監督人員必備的業務技能。審查判斷發票真偽要有深入細緻的精神和高度的責任感,對發票的形式和內容、現象和本質,要認真分析,善於探索問題,辨偽析疑,見微知著。其具體方法是:
(一)審查發票的有效性。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發票版式,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如果發現逾期使用舊版發票報銷,應查清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問題。對發票要看其印製是否清晰,有無錯漏,辨明真偽。審查比較同期發票的新舊程度,看是否屬於使用早已廢棄不用的發票,弄虛作假,拿出來報銷。
(二)審查發票的筆跡。看發票台照、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的字跡、筆體、筆畫的精細、壓痕是否一致。有無用藥劑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塗改痕跡。
(三)審查發票的複寫情況。看複寫的字跡顏色是否相同。發票的正面和反面都應仔細看一看,本應一式多份複寫的是否符合複寫的實際情況。背面有無局部複寫的痕跡。發票的第二聯如果不是複寫的而是用鋼筆或原子筆填寫的,就說明存在問題。
(四)審查發票的填寫字跡是否位移。稅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在印製裝訂發票時,各聯次的縱橫行列都是對齊的,有固定位置。如果發票各聯填寫的字跡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問題。
(五)審查發票的填寫內容。看發票報銷聯的抬頭、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是否填寫齊全;看發票物品名稱是否具體、正確、清楚,如寫的類名稱——生產用品、辦公用品、交電、百貨、日雜、土產,且金額較大,對這種情況不論付款用現金還是轉賬,都可能存在問題。
(六)審查物品名稱是否為用票單位的經銷範圍。如家電維修部、加工門市部的發票,物品名稱卻是煤炭,顯然存在問題。
(七)審查用票單位同發貨單位、收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八)審查發票台照寫的購貨單位同實際收貨單位、付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九)審查同一供貨單位,特別是個體工商戶,是否使用了不同單位的發票。
(十)審查發票號碼。看同一個單位的發票,是否多次在某單位報銷,而其發票號碼順序相連,卻時間顛倒。

發票領購

發票領購是指依法辦理稅務登記並取得稅務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需要使用發票的,應向其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使用發票並辦理相關購票手續。
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製作的發票專用章印模等檔案,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髮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發放發票領購簿。
對於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納稅人,可以憑藉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等檔案,直接向生產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臨時到本市以外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應當憑所在地稅務機關的證明,向生產經營地稅務機關領購經營地的發票。
對外省、自治區、直轄市來本市從事臨時經營活動的納稅人,需要領購發票的,可要求其提供保證人或者根據所領購發票的票面限額以及數量交納不超過1萬元的保證金,並限期繳銷發票。按期繳銷發票的,解除保證人的擔保義務或者退還保證金,未按期繳銷發票的,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
附註:
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製、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納稅人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
納稅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稅務機關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稅務機關收取保證金應當開具資金往來結算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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