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與鑑證

鑑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業務主管機關對契約進行審查、鑑定和證明,是經濟契約的一種行政管理辦法。它不僅對契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認定,而且還要對契約的合理性、可行性進行審查監督。我國《經濟契約法》沒有鑑證的規定。目前國內經濟契約鑑證除部門或地方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一般由當事人自願決定是否鑑證。

契約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依照法定程式,證明契約的真實性與合法性,從而賦予它法律上的證據效力。鑑證與公證,對契約的審查內容大致相同,都具有證明的作用,但公證是對契約實行監督的一項法律措施,是司法行政機關運用法律手段管理契約的一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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