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自願原則

公證自願原則是公證抑關必須根據當事人的自願申請辦理各項公證事務。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公證立法都確立的一條活動原則。申請公證是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依法享有的一項民主權利,他們是否行使這項權利,何時需要公證機關提供法律服務,以及公證程式開始後,是否需要撤回申請等,完全取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別人無權干涉,公證機關也不能強迫。

至於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說明公證已成為這些法律行為成立的要件,不辦理公證,該法律行為無效,不能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這時,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法律的要求,自覺地申辦公證,以保證自己實施的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有效性。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公證機關仍應遵守自願原則,沒有當事人的申請,就不能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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