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內涵
公證權在法律運行中有著重要的作用,是根據立法行為而產生,與行政行為相互聯繫並相互配合行使的,以公證申請人的事實或法律主張為啟動前提並針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判斷的一種司法權。與同為司法權的審判權和檢察權不同,公證權處理的是無糾紛為前提的單方提出的事實或法律主張,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方式啟動。 在當事人運用法律保護自身權益的過程中,客觀上有維護其自身法律安全的強烈需要。這種法律安全表現為一是對有關法律事實等既得利益的確認;二是對取得合法利益的法律行為的安全保障,即對包括民事法律行為在內的法律行為本身需要確定並認可;三是對遭受的權益損害行為能夠合法地得到制止並得到相應的補償、賠償。只有這樣才能為經濟發展創造一個優良環境,確保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最終維護公平交易而實現分配正義,保障全社會創造財富的積極性,為經濟建設提供良好的社會穩定環境,促進市場交易的有序進行
從法律實際運行的角度上,對民事活動中以上三個方面的民事主體自身法律安全需要的滿足,在法律運行的法的適用環節即司法過程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為立法機關只是立法並監督法律實施,並不參與具體的法律實施過程;而行政機關所進行的是法律所賦予的行政事務管理事務,平等主體的民事交易活動行政機關並不過多參與,只是負責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在法制健全的前提下,民事主體的權益保護主要在司法過程中得到實現。在司法過程中,審判權對以上三個方面的要求均可得到滿足,但其必須以二者有糾紛即有原被告存在為前提。而同為司法過程中的公證權則可以在無糾紛的情況下對上述法律安全需要予以有力的保障,因為公證權可以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為維護整個社會的法律安全起到了一個很好的“預防糾紛”,“減少訟爭”的
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