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配備,又叫公證員數量控制,在拉丁公證國家稱為定額條款,是指一定公證管轄區域內的公證員的數量應該與該區域內的公證業務需求相適應。實行公證員數量控制是拉丁公證制度核心原則之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證員配備
- 別名:公證員數量控制
公證員配備,又叫公證員數量控制,在拉丁公證國家稱為定額條款,是指一定公證管轄區域內的公證員的數量應該與該區域內的公證業務需求相適應。實行公證員數量控制是拉丁公證制度核心原則之一。
公證員配備,又叫公證員數量控制,在拉丁公證國家稱為定額條款,是指一定公證管轄區域內的公證員的數量應該與該區域內的公證業務需求相適應。實行公證員數量控制是拉丁公證制度核心原則之一。德國《公證人法》規定,被任命的公證人總數應...
公證員的配備數量,根據公證機構的設定情況和公證業務的需要確定。公證員配備方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編制和核定,報法務部備案。第三條 公證員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證員有權獲得勞動報酬,享受保險和福利待遇;有權提出辭職、申訴或者控告;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式...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在每年度考核任職工作啟動前,應當根據法務部對考核任職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配備方案及發展公證員隊伍的實際需求,確定本年度擬按考核任職程式配備公證員的名額及其分配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年度公證員考核任職工作的方案,應當...
《公證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公證員基本準入制度是公證員任職的主渠道,第十九條規定的公證員考核任職制度是公證員基本準入制度的重要補充。因此,通過考核任職途徑擔任公證員的數量要實行總量控制。2010年,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經考核任職的公證員數量不得超過本年度新配備公證員總數的三分之一。部分省份因特殊情況確需...
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設有督導室、辦公室、財務室及七個業務辦證室,辦公面積達六千多平方米,配備有現代化的辦公設備。2005年8月,正式啟動網路化辦證系統,進一步規範了辦證程式和秩序,提高了辦證效率。廣東省深圳市深圳公證處全體公證人員將一如既往地本著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遵循“依法、客觀、公正...
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參與公證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負責擬訂、調整全市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十二)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負責制訂和實施全市律師工作發展規劃;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
——擴大公證服務供給。大力發展公證員隊伍,到2025年達到2萬名。深化公證體制機制改革,增強事業體制公證機構活力和創新動力,規範推進合作制公證機構建設發展,穩妥擴大數量規模。堅持和強化公證的公益性,提升民生領域公證服務供給能力,均衡配置公證服務資源,調整公證機構執業區域,提高公證服務的均等化、可及性。增強...
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負責擬訂、調整全市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編制全市公證名冊並公告。指導、監督市公證協會和司法鑑定協會工作。(十三)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和...
(十五)公證管理處。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指導、監督公證協會工作;負責擬訂、調整全市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編制全市公證名冊。(十六)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和...
(十四)公證管理處。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負責擬訂、調整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負責全市公證機構的考核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指導、監督市公證協會工作。(十五)司法鑑定管理處。負責指導、監督全市司法鑑定管理工作;指導、...
(十二)公證鑑定管理處。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公證機構和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負責擬定、調整全市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指導監督全市司法鑑定工作;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十三)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市律師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執業活動,...
負責規劃和推進全縣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工作;組織開展全縣“12348”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縣公證機構、公證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負責擬訂、調整全縣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編制全縣公證名冊...
(十三)公證和司法鑑定管理處。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司法鑑定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指導監督全市公證、司法鑑定機構和公證員、司法鑑定人員依法開展執業活動,查處違法違規執業行為;負責擬訂、調整全市公證機構設定方案、公證員配備方案;編制全市公證、司法鑑定名冊並公告。(十四)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市律師...
(十九)公證管理處。指導、監督全省公證工作。擬訂公證機構設定方案並承擔有關調整工作。編制核定公證員配備方案。按許可權負責審批公證機構設立、審核公證員任職、頒發執業證書。對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方面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指導、監督公證協會工作。(二十)律師工作處。指導、監督全省律師工作,制定律師行業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