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濫用論

形式上公訴具備合法要件,實質上不具有應當起訴的條件時檢察官提起的公訴。日本等國刑事訴訟法理論觀點之一。
公訴權濫用主要表現在:1.對沒有犯罪嫌疑的人提起公訴;2.對具備暫緩起訴條件的人提起公訴;3.因在偵查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使公訴不具有合法性時提起公訴。
為了控制這種不當起訴,在出現公訴權濫用的場合,法院認為起訴不適當時,可以用預審或暫緩宣告的方法,把被告人從早期訴訟中解脫出來。在日本,由於現行法上沒有預審和暫緩宣告制度,有些訴訟法學者就主張由法院作出駁回公訴或免訴的形式裁判來解決。這種觀點主要是從辯護人立場加以提倡的,因而在學說上支持的人很多,但法院還沒有採納這種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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