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法庭辯論預案】?>公訴人針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能提出的問題所擬的答辯提綱。它能使案件越辯越明,從而揭示出案件的事實真相,使審判人員作出符合客觀實際的判決,維護法律統一,正確的實施。無固定格式,主要是根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問題進行針對性的即席答辯,但事先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準備:一、事實上。事實不存在,事實有出入,證據不力,是被害人的過失,是第三者的責任,行為與結果無直接的因果關係,是正當防衛或防衛過當等;二、情節上。從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兩方面強調從輕、減輕、免除的理由等;三、法律上。是違法,作過處理,定性不準,引用法律不當等;四、訴訟程式上。有逼供訊,對法醫鑑定提出異議等。在寫法上可以採用“五言答辯法”的方式論駁:一、直言駁回。就是對方提出的問題認為有把握的,就從事實、證據、法律方面毫不含混地直接駁回;二、婉言駁回。就是對方提出的問題雖有一定道理,但仍不足以作為從輕、減輕或免除的理由,就首先肯定其有理的一面,然後再經過多方面的論證和比較,婉言駁回其理由不能成立;三、借言駁回。就是根據對方提出的意見,有針對性地訊問被告人,或者宣讀口供和證言筆錄,以此說明事實真相,駁回辯護;四、預先發言。就是事先預測對方可能提出的問題,在“公訴詞”中即予以闡明,做到事先發制人;五、合理納言。就是對方提出的合理辯解,應予以採納。總之,答辯詞還要根據法庭調查的實際情況作出相應地修改,做到“變”中“辯”,使之更切合實際,充分發揮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