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約期限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為先後在多個締約國尋求專利保護的申請所規定的一種期限。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如果一個專利申請人在某個締約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締約國就同一項發明提出專利申請,可將首次提出申請的日期,作為以後申請的申請日期,但此種申請必須在首次申請提出後的一定期限內提出。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的申請必須在首次申請後12個月內提出;工業晶外觀設計和商標必須在首次申請後6個月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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