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型國有企業

公益型國有企業

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在“2011中國企業領袖年會”上首度提出“公益型國企”概念,被划進這一類別的包括石油石化電網通信類央企。2011年12月,國資委予以糾正和澄清,稱邵寧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不等於“公益型國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益型國有企業
  • 提出時間:2011年
  • 代表企業:石油石化、電網、通訊服務等
  • 改革措施:有效行業監管、規範合理
  • 主要特徵:政府控制企業價權,存在寡頭競爭
  • 提出人:邵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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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2011年12月1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副主任邵寧在主題為“2012:制度進化與市場尊嚴”的 “2011中國企業領袖(第十屆)年會”上做了發言。在發言中,邵寧認為,國有經濟結構調整將使國企向兩個方向集中,這兩個方向分別為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和競爭領域的國有大企業。
邵寧發言邵寧發言
公益型國有企業“在中央層面包括如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公共運輸等方面的企業”;競爭型國有企業寶鋼、中糧、一汽、中國建材等企業。
“競爭性領域的國有大企業在體制上政企分開更為徹底,企業在機制上更加市場化。”邵寧強調,作為獨立的市場競爭主體,和其他所有制企業一樣,這種類型的國有企業要獨立承擔經濟法律責任和市場競爭優勝劣汰,乃至破產退出的風險。

改革

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改革涉及四個方面,包括建立有別於競爭性企業的、有針對性的出資人管理制度,考核評價應切合企業的功能定位;實施有效的行業監管,包括價格、服務標準、成本控制、收入分配、資源配置和行業限制,提高透明度,防止企業利用壟斷地位損害社會和公眾利益;形成規範合理的與政府間的政策安排,以兼顧企業為社會服務和企業持續發展的雙重目標等。

特徵

談及公益型國有企業,邵寧指出,此類國企具備四個特徵,首先,其產品關係到國民經濟發展基本條件;第二,在經營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斷或寡頭競爭;第三,定價機制由政府控制,該類企業自身沒有定價權;第四,企業社會效益高於經濟效益,應經常承受政策性的虧損。“在中央層面包括如石油石化、電網、通信服務等領域的企業,而在地方包括供水、供氣、公共運輸等方面的企業”,他解釋。

誤讀

2011年12月12日,國資委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此前被誤讀的“公益型國企”跟國資委提出的“具有公益性質的國有企業”並非同一概念。具有公益性質的國企強調的是其對國計民生的保障作用。而公益型企業的說法會讓人誤解為這類企業只強調公益性,而不顧盈利性和競爭力。
上述負責人表示,“有的行業產業集中度較高,但其中的壟斷因素並不表示其沒有公益性。”國資委相關部門負責人認為,真正的壟斷企業應同時具備地位壟斷、價格壟斷和利潤壟斷,而我國一些企業只是“產業集中度高”。

解讀

“既然是公益性質的企業,就必須發揮社會效益。但企業是趨利的,必須要盈利,這樣才能有持續發展的能力;同時這些企業大多是上市公司,要對股東負責。”國務院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長許保利認為,公益性質國企不能因為發揮社會效益而影響企業的活力,更不能靠國家補貼過日子。
他還表示,公益性質國企應該是適度盈利而非暴利的企業,特別是企業的收入分配更應該公開透明。“當前有的企業員工薪酬確實偏高,收入分配亟須改進。”
對於打造公益性質國企是否意味著國企改革在走回頭路,許保利認為這與事實不符。“很多公益性質國企都是上市公司,有嚴格的法律和制度要求,各級國資委也對企業實行了嚴格的考核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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