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徵收

公用徵收是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的形式和事先公平補償原則,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和程式。基本內容:是行政主體行使公共權力時的一種特權,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所不具有的權力;標的限於不動產;只能用於公共利益目的的,並按照法定裎序和事先補償的原則進行。公用徵收的主體大多為行政主體,但其他組織在從事的活動具有公共利益性質時,也享有公用徵收權力。

公用徵收的對象包括不動產、不動產物權以及無體財產權,如某種對國防有價值的發明專利權。隨著現代國家政府活動的擴張,公用徵收已成為重要的法律制度,公用徵收的主體,公用徵收的對象以及公用徵收的程式都必須依照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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