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公用徵收程式

法國公用徵收程式,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以強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動產的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程式。對被徵收人的一種保障。法國公用徵收一般要經過兩個階段:(1)行政階段。主要解決兩個問題:一是審批公用徵收的目的;二是確定可以轉讓的不動產。行政階段包含四個程式:其一,事前調查。主要是收集必要的信息,以供決定批准公用目的參考。沒有經過事先調查而批准的公用徵收無效。其二,批准公用目的,經調查收集各種必須諮詢的意見後,由主管機關批准公用目的。其三,具體位置調查。即確定可以轉移的不動產的具體位置,以及應受補償的所有者和其他權利人,並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其四,可以轉讓決定。(2)司法階段。主要解決所有權的轉移和補償金的確定,主要程式有:其一,移轉所有權的裁判。由普通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公用徵收法庭進行,根據主管機關提供的公用徵收的行政階段所形成的各神檔案材料進行審查,作出裁判。公用徵收法庭的審查限於形式方面,只能核實行政階段的各個程式是否都已完成,而不能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公用徵收裁判的法律效果是:被徵收不動產的所有權移轉於公用徵收單位;第三者對於被徵收不動產上的一切權力完成消滅;徵收單位取得可占有的權利。其二,確定補償金,確定補償金可以在公用徵收的任何階段進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法國公用徵收程式
  • 適用領域:法學 
司法階段只是確定公用徵收的補償金額及其有關事項。首先是確定補償權利人,一切對該不動產享有權利的人或自認為享有權利的人都可作為補償權利人。然後是徵收單位和利害關係人協商補償金額。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可請求法庭裁判補償金額。最後,公用徵收法庭經過訊問、調查、陳述意見,確定補償金額。補償金的確定必須公正,要求被徵收不動產的所有者及其他權利人的全部損失都能得到補償,全部損失包括直接的損失,即與公用徵收之間有直接因果聯繫的損失;物質的損失,即喪失的財產利益,不包括精神上和感情上的損失;確定的損失,即已發生或將來一定發生的損失,不包括將來可能發生的不確定的損失在內。上述損失原則上以貨幣支付,特殊情況下可以實物補償,如居住的房屋,耕種的土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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