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名揚全集

王名揚全集

《王名揚全集》是2016年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王名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名揚全集
  • 作者:王名揚
  • 出版時間:2016年3月1日
  •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 ISBN:9787301220962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編輯推薦,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王名揚全集②:法國行政法》是王名揚教授知名的“行政法三部曲”之一,也是王名揚教授一生重要的著作,為中國行政法制建設和行政法學研究的發展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借鑑。行政法學起源於法國,作者早年在法國留學,對法國行政法制度了解頗為透徹,書中所用資料均為第一手資料。作者從行政、行政法、行政法學等基本概念入手,對行政職能以及控制行政權力且具有代表性的領域展開深入細緻的論述,展現了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為主線而展開的法國行政法學的完整體系。

圖書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行政
一、 行政的意義
二、 法國行政職能的發展
第二節行政法
一、 行政法的意義
二、 行政法的淵源
三、 法國行政法的主要特點
四、 法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
第三節行政法學
一、 法國行政法學的發展
二、 行政法學和其他學科的關係
三、 行政法學的體系
第二章行 政 組 織
第一節行政組織的一般概念
一、 行政主體:公法人
二、 行政組織的類型
三、 行政機關
第二節國家行政組織(Ⅰ): 中央行政機關
一、 總統
二、 總理
三、 部長
四、 諮詢機關
第三節國家行政組織(Ⅱ):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一、 專門許可權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二、 省長
三、 大區行政長官
第四節地方團體行政組織
一、 法國地方行政組織的歷史發展
二、 市鎮地方團體的行政組織
三、 省地方團體的行政組織
四、 大區自治行政組織
五、 巴黎和法蘭西島大區的行政組織
六、 國家對地方團體自治行政的監督
第五節公務法人
一、 公務法人的意義以及和私公益法人的區別
二、 公務法人的發展
三、 公務法人存在的理由
四、 公務法人的組織和監督
第三章行 政 行 為
第一節行政行為的意義和分類
一、 行政行為的意義
二、 行政行為的分類
第二節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條例)
一、 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意義和性質
二、 條例和法律的關係的演變
三、 條例的種類和法律制度
四、 制定條例的機關和必須制定條例的情況
五、 條例的法律效果
第三節行政處理
一、 行政處理的性質和種類
二、 行政處理的成立
三、 行政處理的效力
四、 行政處理的撤銷、廢止和變更
五、 行政處理的無效和不存在
六、 行政處理的執行
第四節內部行政措施
一、 意義、種類和法律規定
二、 通令
三、 指示
四、 其他內部行政措施
第五節行政契約
一、 兩種不同的契約
二、 識別行政契約的標準
三、 行政契約的締結
四、 行政契約的履行
五、 行政契約的消滅
第六節行政法治原則
一、 行政法治的作用和意義
二、 法律規範的層級結構
三、 行政法治的限制
四、 行政法治的保障
第四章公務員制度
第一節行政人員的擴張
第二節行政人員的構成
一、 行政的合作者
二、 行政人員(Ⅰ):公法的行政人員和私法的行政人員
三、 行政人員(Ⅱ):公務員和非公務員的公職人員
第三節公務員法的淵源
一、 成文法淵源
二、 判例法淵源
第四節公務員制度的特點和機構
一、 公務員制度的特點
二、 公務員的管理機構
三、 諮詢機構
第五節公務員的職位分類
第六節公務員的錄用
一、 公務員錄用的原則
二、 公務員錄用的一般條件
三、 競爭考試制度
四、 實習和培訓
五、 任命行為
第七節公務員的職業狀況
一、 在職
二、 外調
三、 離職
四、 停職(停薪留職)
五、 服兵役
六、 撫育假
第八節考核、晉升和工作調動
一、 考核
二、 晉升
三、 工作調動
第九節公務員的物質利益
一、 薪俸
二、 社會保障津貼和經濟補助
三、 退休金
第十節公務員的公共自由
一、 意見自由
二、 結社自由
三、 罷工自由
第十一節公務員的保護
一、 防止來自人民的侵害
二、 防止行政機關的侵害
第十二節公務員的義務
一、 執行職務的義務
二、 廉潔奉公義務
三、 服從上級命令義務
四、 遵守法制義務
五、 中立義務
六、 保守秘密義務
七、 保持良好品格義務
第十三節公務員的紀律處分
一、 紀律處分的意義和性質
二、 紀律處分制裁的行為
三、 紀律處分制裁的手段
四、 紀律處分的程式
五、 不服紀律處分的救濟
第十四節公務員關係的消滅
第五章行政主體的財產
第一節公產和私產的區別
一、 區別的起源和發展
二、 公產和私產區別的標準
笫二節公產的構成
一、 海洋公產
二、 河川湖泊等公產
三、 空中公產
四、 地面公產
第三節公產的法律性質
一、 行政主體對公產的所有權問題
二、 公產所有權的法律性質
三、 公產所有權取得的方式
四、 公產的主體
第四節公產的管理
一、 公共使用目的的設定、廢除和變更
二、 公產界線的確定
三、 公產的相鄰關係
四、 公產的保護
第五節公產的使用
一、 使用的方式和原則
二、 公務公產的使用
三、 共用公產的使用
四、 公產使用人的法律地位
五、 無權占用公產
第六節行政主體的私產
一、 私產的意義和成分
二、 私產的法律性質
三、 私產取得所有權的方法
四、 私產的管理和轉讓
五、 私產的使用
六、 私產的訴訟
第六章公用徵收和公用徵調
第一節公用徵收的意義和立法的發展
第二節公用徵收的範圍
一、 公用徵收主體
二、 公用徵收對象
三、 公用徵收的目的
四、 公用徵收的受益人
第三節公用徵收的程式(Ⅰ):行政階段
一、 公用徵收的程式和1958年的改革
二、 事前調查
三、 批准公用目的
四、 具體位置的調查
五、 可以轉讓的決定
第四節公用徵收的程式(Ⅱ): 司法階段
一、 公用徵收法庭
二、 移轉所有權的裁判
三、 確定補償金(Ⅰ):程式
四、 確定補償金(Ⅱ):計算的原則和標準
第五節特別的公用徵收程式
一、 附屬程式
二、 加速程式
第六節公用徵收和其他強制取得財產所有權的區別
一、 國有化
二、 間接公用徵收
三、 公用徵調
第七節公用徵調
一、 公用徵調的意義
二、 公用徵調的種類
三、 公用徵調的條件
四、 公用徵調的程式
五、 公用徵調的訴訟
第七章公 共 工 程
第一節公共工程的意義
一、 公共工程和私工程
二、 公共工程的傳統意義
三、 傳統意義的擴張
第二節公共工程的實施(Ⅰ):承包契約以外的方式
一、 行政主體直接管理施工
二、 公共工程特許契約
三、 公共工程捐助契約
第三節公共工程的實施(Ⅱ):公共工程承包契約
一、 公共工程承包契約的意義
二、 公共工程承包契約的法律淵源
三、 公共工程承包契約的簽訂
四、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義務
五、 公共工程承包人的權利
六、 行政主體的權力
七、 公共工程承包契約的終止
八、 公共工程承包契約爭議的解決
第四節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Ⅰ):行政主體的特權
一、 鄰地不動產的役權
二、 私人不動產所有者的財政負擔
第五節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Ⅱ):損害賠償
一、 公共工程損害的意義
二、 公共工程損害賠償責任的基礎和範圍
三、 損害賠償的條件
第六節公共工程的法律制度(Ⅲ):損害賠償的實行
一、 有管轄權的法院
二、 賠償責任的負擔者
三、 損害賠償的方式
第七節公共建築物
一、 公共建築物的意義
二、 公共建築物的法律制度
第八章行政活動的主要方式
第一節行政警察
一、 行政警察的意義、目的和種類
二、 具有行政警察權力的機構
三、 警察活動的法律手段
四、 警察權力行使的界限
五、 警察權力的加強
六、 行政警察的人員和組織
第二節公務活動
一、 公務的意義
二、 公務的創設、廢除和組織
三、 公務的類型和法律制度
四、 公務的管理方式
第三節援助私人的公益事業
一、 援助的性質和對象
二、 援助的方式
三、 受援助人的義務
第九章行政活動的監督(Ⅰ):
行政訴訟以外的救濟手段
一、 議會救濟
二、 行政救濟
三、 調解專員
第十章行政活動的監督(Ⅱ):
行政訴訟
第一節行政審判制度的建立
一、 行政審判產生的背景和法律根據
二、 行政審判制度的發展階段
三、 行政審判存在的理由
第二節行政審判的許可權(Ⅰ):許可權劃分的方式
一、 許可權爭議法庭
二、 積極爭議
三、 消極爭議
四、 解決消極爭議的移送程式
五、 判決的衝突
第三節行政審判的許可權(Ⅱ):許可權劃分的標準
一、 不屬於行政機關的行為
二、 行政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行政審判的範圍
三、 普通法院管轄的行政機關的行為
第四節行政審判的許可權(Ⅲ):附屬問題的管轄權
一、 附屬問題的意義和管轄權原則
二、 審判前提問題存在的條件和效果
三、 普通法院對附屬問題的管轄權
第五節行政審判的組織(Ⅰ):行政法院概況
一、 行政法院的共同性質
二、 行政法院的種類
第六節行政審判的組織(Ⅱ):最高行政法院
一、 最高行政法院發展的過程
二、 最高行政法院的成員
三、 最高行政法院的組織
四、 最高行政法院的職權
第七節行政審判的組織(Ⅲ):抗訴行政法院
一、 創設抗訴行政法院的理由
二、 抗訴行政法院的組織
三、 抗訴行政法院的許可權
四、 抗訴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式
第八節行政審判的組織(Ⅳ):行政法庭和行政爭議庭
一、 行政法庭的產生和發展
二、 行政法庭成員
三、 行政法庭的組織
四、 行政法庭的職權
五、 行政爭議庭
第九節普通行政法院的訴訟程式
一、 行政訴訟程式的獨立性和法律淵源
二、 行政訴訟程式的特點
三、 行政訴訟程式的階段
四、 不服判決的申訴途徑
五、 判決的效力和執行
第十節行政訴訟的分類
一、 傳統的分類
二、 根據訴訟標的的性質分類方法
三、 越權之訴和完全管轄權之訴的不同
四、 越權之訴和完全管轄權之訴的接近
第十一節越權之訴
一、 概述
二、 越權之訴受理的條件
三、 越權之訴的理由(撤銷的理由)
四、 行政法院對行政決定監督的程度
五、 越權之訴的判決
第十二節完全管轄權之訴
一、 意義和範圍
二、 訴訟的受理條件
三、 判決
第十一章行政主體和公務員的賠償責任
第一節行政主體賠償責任的基本問題和特點
一、 行政主體賠償責任的基本問題
二、 法國行政主體賠償責任的特點
第二節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條件
一、 損害的存在
二、 因果關係
三、 產生損害的事實
第三節一般行政賠償責任適用的限制
一、 不負賠償責任的行為
二、 適用私法規定的行政賠償責任
三、 立法中所規定的賠償責任
第四節損害賠償的實行
一、 法院的管轄權
二、 損害賠償的方法
三、 計算損失的日期
四、 賠償金額
第五節立法職能和司法職能的損害賠償
一、 立法職能的賠償責任
二、 司法職能的賠償責任
第六節公務員的行政賠償責任
一、 意義和特點
二、 現代公務員行政賠償責任原則的建立
三、 公務員本人過錯的意義
四、 公務員本人過錯和其他過錯行為的關係
五、 公務員本人過錯的法律效果
第七節公務員和行政主體兩種賠償責任的並存
一、 概述
二、 兩種責任關係的演變
三、 兩種賠償責任並存的方式
四、 兩種賠償責任並存的法律效果
五、 法國行政賠償責任的評價
附錄一狄驥的實證主義社會法學
一、 狄驥學說的時代背景
二、 思想淵源
三、 狄驥學說的主要內容
四、 評價
附錄二國家行政學院入學考試
主要參考資料目錄
Table des matières
導讀:拓展和創新行政法學研究的階梯楊建順

編輯推薦

《王名揚全集②:法國行政法》作者從行政、行政法和行政法學這類基本概念的探討入手,對行政職能以及控制行政權力等關鍵的、具有高度代表性的領域展開深入細緻的論述,所展現的是以行政的功能和作用為主線而展開的法國行政法(學)的完整體系。本書初版距今已近二十五年,其影響深遠,幾乎可以稱為行政法學研究的“概念工具百寶箱”,在我國法律制度和法學體系重構過程中也有著重要的理論啟蒙意義。王名揚也因此被稱為中國行政法學界的“普羅米修斯”。即使在今天,《法國行政法》對於我國的行政法學研究仍具有重要的基礎性地位,要學習行政法,尤其是法國行政法,此書仍是無法繞過的。

作者簡介

王名揚(1916-2008),當代聞名的行政法學家,行政法學教授。1937年考入武漢大學攻讀法學學士學位;1940年考入國立中央大學(重慶);1946年考取了zui後一批國民政府公派留學生,1948年前往法國巴黎大學法學院攻讀博士學位;1953年以出色的成績獲得行政法學博士學位。1958年學成回國,參加祖國建設,被分配到北京政法學院(現中國政法大學)。1963年被調到北京外貿學院(現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教授法語。1983年重新回到中國政法大學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國行政法》《英國行政法》《美國行政法》《比較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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