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會陷阱

2011年5月16日,《求是》雜誌刊登了周本順題為《走中國特色社會管理創新之路一文,文章強調了中國具有與西方國家根本不同的政治制度、社會制度、國情以及發展階段, 所以有西方學者提出的“公民社會”概念的適合西方社會,但如果照搬複製到中國,便成為了西方為我們中國設計的陷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民社會陷阱
  • 外文名:Civil society trap
  • 屬性:環境心理學
公民社會,關於“公民社會陷阱論” 的思考,

公民社會

公民社會的英文為 “civil society”,也被譯為市民社會、民間社會、文明社會。
20世紀70年代,西方學者反思各種形式的“國家主義”,反思蘇東劇變中一些志願性結社組織的作用,因此提出了“公民社會”概念。這一情景概念的運用比較複雜,或定位於“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寬領域”(查爾斯·泰勒),或定位於“一個受法律保護的非政府組織之間複雜而互動的整體結構”(約翰·基恩),或是定位於“民主政治的公共領域”(哈貝馬斯和阿拉托),亦或是定位於“國家與家庭之間的中介性的社團領域”(戈登·懷特)。不難看出,“公民社會”概念的運用孕育自西方,其內涵也隨著西方社會的歷史演進不斷豐富。
“公民社會”界定為非政治的私人關係領域,主要指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的非政治的社會關係領域。從當代中國社會發展的實際情境出發,“公民社會”概念會引起中國學術界的重視,主要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以後。 這使得高度政治化的社會旁邊生長出一個相對獨立的非政治領域,用現成的“公民社會”概念去解釋這一變化是很順理成章的事情。 用查爾斯·泰勒的話說就是:“並不是那個使用了數個世紀的、與政治社會具有相同含義的古老概念, 而是體現在黑格爾哲學之中的一個比較性概念。 此一意義上的公民社會與國家相對,並部分獨立於國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者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寬領域。

關於“公民社會陷阱論” 的思考

1. 中國的社會管理意在發展“強政府— —強社會”模式,並不會步入周本順先生所擔心的“小政府— —大社會”的誤區。
2. 公民社會是民眾路線的創新環節,社會管理的寬廣之路:公民社會發展是現代民主政治發展起來的基礎;利益分化是公民社會的一個重要特徵。
3. 公民社會:基層自治改變傳統的國家與社會關係的結果。基層自治的主體就是社會組織,也是公民社會的主體。基層自治代表著社會權利獲得與實現,是公民意識覺醒和公民權的獲得所成就的自下而上的社會力量。其發展也合乎中國從“公民——公民的社會——公民社會”的發展邏輯。
4. 公民社會的培育和規範:中國新時期社會治理模式創新的關鍵。周本順在其《走中國特色社會管理創新之路》結尾提出了:“創新社會管理, 要借鑑國外社會管理的有益經驗。 ……我們反對的是 ‘照搬主義’,不管有用無用,全部照搬,贊成的是結合我國國情進行針對性的消化、吸收。 ”周先生也在文中列舉了如生物學特徵信息採集、 房地產稅和社區分成等國外社會管理的具體辦法。 可以說,這些先進的操作手段對我國的社會管理創新很有借鑑價值, 但事實上我們更應該要考慮如何創新中國的社會管理理念。
公民社會已經是中國社會結構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今後我國進行社會治理的主體之一。顯然,“公民社會陷阱論”並不符合我們的真實國情。事實上,我國社會治理創新離不開公民社會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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