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依照公民投票法設定,協助審查公民投票案。設定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皆為無給職,由行政院提請總統任命。同黨籍委員不可超過總委員數的二分之一,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由委員互相選出一名主任委員擔任主席。若委員出現空缺,由行政院補提人選,交由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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