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簽發

公文簽發是在領導、協調宣傳工作中,發文機關領導人在審核通過的最後完成稿上籤寫發出此文的意見,簽寫本人姓名和簽字時間。簽字位置可在送審稿上、發文稿紙上或公文處理紙上。經過簽發的文稿即為定稿,是印製和發出正式文本的標準依據。簽發公文是機關領導人行使領導職權的一項重要工作,應對公文內容進行嚴肅的研究和審定,對文字、格式等都需進行必要的斟酌和修改以保證公文質量。公文簽發,應根據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按本機關領導人業務分工的情況,分別確定其簽發範圍。一般情況是:重要檔案由機關主要領導人簽發;以機關名義發出的公文可由主持常務的領導人簽發;在既定法規、決議範圍內的一般發文,可由主管領導或由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簽發;以機關內某部門名義發文,應由部門領導簽發,但涉及方針政策等重大問題的應送機關領導人審閱、加簽。

審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審批時間。其他審批人圈閱,應當視為同意。以機關名義發文由機關辦公室送機關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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