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家預算規定,各政府機關、團體等單位在其普通經費存款項目下開出的支票。其格式和顏色與普通支票有所不同。台灣“《國庫法》”規定:“非因給付政府債權人或為了預付約定的債務,則不得簽發公庫支票;工資薪餉亦不能按人簽發;個別向國庫支款者,必須合併簽發公庫支票;各“機關”的日常零用金必須在規定日期內預先向國庫具領並自行保管,不必開出公庫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