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競爭法,以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為宗旨,調整經營者間競爭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的競爭法的國家,先後於1890年頒布《謝爾曼法》、1914年頒布《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及《克萊頓法》、1936年頒布《魯賓遜-帕特曼法》等。德國1896年制定了《不正當競爭防止法》(1905年重新制定)。日本1934年制定了《防止不正當競爭法》,1947年制定了《禁止私人壟斷及確保公平交易法》。在中國,1993年9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2007年8月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