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審判權

公平審判權,受刑事指控的公民在訴訟中有權得到平等及公正對待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平審判權
  • 來源出處:中國大百科全書
解釋
公平審判權是受刑事指控的公民享有的一項基本訴訟權利。
《世界人權宣言》第10條規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以確定他的權利和義務並判定對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其第11條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以前,有權被視為無罪。
1969年《美洲人權公約》第8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人人都有權完全平等地享有下列的最低限度的保證:
①如果被告不懂或不說法庭或法院所使用的語言,他有無償地接受一位翻譯或口譯的權利。
②將對被告的控告事先詳細地通知他。
③為準備辯護所需要的適當的時間和手段。
④被告有權親自為自己辯護或由他自己挑選的律師來協助,並自由地和私下裡與其律師聯繫。
⑤如果被告不親自為自己辯護或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未聘請自己的律師,他有不可剝奪的權利受到國家所派律師的幫助,並按照國內法律規定自付費用或不付費用。
⑥被告一方有權查問在法院出庭的證人,並有權請專家或其他能說明事實真相的人出庭作為證人。
⑦有權不得被迫作不利於自己的證明,或被迫服罪。
⑧有權向更高級的法院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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