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吏說

公吏說又稱“職務說”。關於破產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一種學說。認為破產管理人為負責破產執行的公務機關或公務人員,因其由法院選任,並須公平維護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權益。此說視破產程式的法律性質為全體債權人對於破產人所進行的強制執行程式,重視國家強制執行機關對破產人與破產債權人的公法關係,故將破產管理人視為類似強制執行機關的公務人員。

公證法是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頒行的關於進行公證證只記擊灶明活動的法律規範。目的是調整國家公證機關與當事人在公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包括奔槓喇:公證的任務、業務範圍、公證機關的組織與活動原則、公證的管轄、公證的程辯騙員序、以及公證文書的製作與效力等等。公證法屬於民事程式法的範疇,它是從公證程式方面保障各種民事實體法貫徹實施的法律,它與實體法互相配合,共同為社會經道恥格精濟基己甩船礎厚閥服務寒求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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