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股權金融

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股權金融

《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股權金融》,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潘申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股權金融》
  • 作者潘申明
  • 出版時間:2023年4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5674
  • 裝幀:平裝-膠訂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從案出發,以案釋法,在裁判規則中汲取營養,既有助於保護現實權益,還利於規避未來風險,對於公司治理、司法裁判和律師實務尤為重要,這也是寫作該書的初心所在。
 該書對案例的梳理與分析,力求做到原汁原味、總結提升。主要包含以下幾個部分:一是裁判要旨部分,圍繞公司法裁判的重點、難點及疑點,進行總結、提煉,歸納、研究公司法裁判規則;二是案情簡介、訴訟過程、裁判結果部分,展示案件前因後果,快速了解案件事實、訴訟情況;三是主要爭點部分,展示訴訟雙方的訴請與應答,於博弈中展現訴訟策略;四是裁判說理部分,凝聚法官智慧,直擊當前實踐中的裁判理念;五是專業點評環節,則從實務和理論的視角對各案由中經典案例進行點評分析,指引治理、維權、風險防範等工作;六是法條連結環節,由於該書除專業點評環節外所引均為案例當時之法律法規,因此,該環節除列明涉及法條外,還以腳註形式說明其變化情況,以便從變化之中探明其修法深意。該書採取的多元分析方式,集合當事雙方、司法機關、律師視角。無論是起訴、應訴之策略,還是風險防控措施,抑或當前實務裁判風向,均能從該書中尋得相關指引,便於廣大讀者取己所需,對症下藥。

圖書目錄

第一篇 股東出資糾紛
導 語
 一、股東驗資後又轉出,未作合理說明的應認定構成抽逃出資
 二、股權轉讓時認繳期限未屆至的,原股東不再承擔認繳出資的補充賠償責任
 三、以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並不當然影響其出資行為效力
 四、法定代表人變動時,公司訴訟代表人應採用內外有別的方式確定
 五、有限公司股東出資義務不因其股權轉讓而免除
 六、實際出資人並不當然具備股東資格享有股東權利
第二篇 公司減資糾紛
導 語
 一、公司減資程式不合法應當承擔抽逃出資的法律責任
 二、股東對到期應認繳出資瑕疵減資應承擔出資不實的賠償責任
 三、公司減資未履行通知債權人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減資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四、減資股東對於債權人的賠償請求能否適用訴訟時效抗辯
 五、公司減資並未通知減資前已發生但尚未確定的債權人,減資股東是否應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六、判斷減資股東是否需要對債權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關鍵是減資程式是否合法,與減資目的無關
第三篇 公司增資糾紛
導 語
 一、新增資本的優先認繳權應有合理的行權期間
 二、智慧財產權被宣告無效,原出資股東是否承擔補足出資責任
 三、股東投資意思表示不明確的應認定全體股東間增資合意不成立
 四、增資協定解除的規則適用與法律效果處理
第四篇 股權轉讓糾紛
導 語
 一、股權轉讓糾紛不適用分期付款買賣中的契約解除條件
 二、股權轉讓中轉讓人意思表示的認定及對股權變動的影響
 三、無權處分股份多次轉讓後股權的歸屬問題
 四、股權轉讓契約效力的認定
 五、關於股權轉讓契約的撤銷問題
第五篇 股東名冊記載糾紛
導 語
 一、非善意受讓名義股份無權要求公司變更登記
 二、股權轉讓協定的履行與解除對股東資格認定的影響
 三、如何認定股東是否實際履行出資義務
 四、無書面約定但實際出資並參與經營管理的應當享有股東資格權利
第六篇 新增資本認購糾紛
導 語
 一、增資行為與民間借貸的區分在於有無投資內容的明確約定
 二、公司未增資股東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增資股東可以主張撤銷認購協定
 三、除非法律有明文規定或股東明示,否則不能排除新增資本認購中的優先認購權
 四、新增資本認購糾紛與股東出資糾紛的區別適用
第七篇 股東知情權糾紛
導 語
 一、股東知情權的保護與合理限制
 二、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正當目的認定與舉證責任分配
 三、隱名股東股東知情權的司法判斷
 四、股東行使知情權的前置條件
第八篇 公司盈餘分配糾紛
導 語
 一、股東會形成利潤分配決議後股東才有權要求分配利潤
 二、未實繳出資並不必然阻礙股東對公司盈餘的分配權
 三、原股東轉讓股權的,連同利潤分配請求權一併轉讓給受讓方
 四、違反強行性規範的公司利潤分配決議無效
第九篇 請求公司收購股份糾紛
導 語
 一、非因自身過錯未能參加股東會又對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明確提出反對意見的股東,有權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
 二、公司回購股權價格的確定
 三、公司轉讓主要財產情況下的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
 四、異議股東請求權法定期間的理解
第十篇 明股實債裁判規則專題研究
導 語
 一、明股實債的認定標準
 二、明股實債與財務投資的區別
 三、明股實債法律關係區分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適用不同處理原則
 四、明股實債中的讓與擔保
後 記

作者簡介

潘申明
1973年10月生,浙江省桐廬縣人,先後獲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套用法學研究所主任、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韓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實證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員,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第十二屆人大代表。受聘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專家顧問、寧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入選浙江省及寧波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第一批)。曾在檢察系統工作21年,先後擔任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公訴科科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獲浙江省第十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三等獎等;獲第三批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第二批全國檢察理論人才,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西部教育培訓講師團成員,獲浙江省政法系統十佳檢察官、第二批浙江省檢察機關十佳民行辦案人、浙江省檢察機關專家型公訴人才、第三屆浙江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提名,寧波市首屆中青年法學專家、寧波市十佳檢察官、寧波市優秀公訴人、寧波市檢察系統民行辦案骨幹等多項榮譽。在從事檢察工作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兩次,帶領所負責集體榮立集體二等功一次、集體三等功兩次。
擅長領域為刑事辯護、不良資產處置、重大民商事糾紛一體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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