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組織過程

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組織過程

《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組織過程》,是202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潘申明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法裁判規則實務精要:組織過程》
  • 作者潘申明
  • 出版時間:2023年5月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ISBN:9787519778781
  • 裝幀:平裝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該書圍繞公司組織過程這一主題,選取公司設立糾紛、發起人責任糾紛、公司合併糾紛、公司分立糾紛、公司解散糾紛等8個案由,涵蓋了公司從設立至終止的“一生”。上述糾紛的選擇,是從公司組織的整體過程視角切入,再細化至各個階段,對典型案例展開細緻分析。同時,該書針對每個案由,首先,以綜述性的導語介紹各案由糾紛的由來、特徵、重點法律規範,以期讀者在閱讀案例前形成初步認識;其次,選取典型案例,展示案情、主要爭點、裁判說理,力求原汁原味描述案件原貌;最後,通過專業分析意見,由個案至類案,從原、被告各方的角度均提出意見與建議,提供相關指引,望能為讀者在風險防控、訴訟之中提供幫助。

圖書目錄

第一篇 公司設立糾紛
導 語
一、公司設立不能時,公司設立階段從事生產經營行為所得收益應比照發起人出資比例予以分配
二、公司設立不能時,公司設立階段一名發起人對外簽訂租賃和轉租協定產生的差額收益應由發起人按出資比例分配
三、注意區分合作關係的合意與發起人設立公司的合意
四、公司設立契約的解除要尊重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合性
第二篇 發起人責任糾紛
導 語
一、發起人過錯致公司未成立的責任承擔
二、公司發起人身份認定不能拘泥於三要件
三、向募集設立的公司出資的,無法認定為公司發起人
四、以借款形式提供設立費用者是否具備提起發起人責任糾紛主體資格
五、出資方式違反法律規定的,將無法認定為發起人
第三篇 請求變更公司登記糾紛
導 語
一、新股東支付價款受讓股權後,即有權要求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二、被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可以直接起訴變更登記
三、駁回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訴訟請求
四、除非章程明確排除股權繼承,否則股權繼承者有權請求公司作出變更登記
五、法定代表人辭職後,公司怠於變更登記,法定代表人具有訴權
六、家庭成員處理公司股權行為的合法性認定
七、變更登記對法定代表人認定的效力
第四篇 公司合併糾紛
導 語
一、公司合併完成前,各方均不具備繼續履行的主觀意願,公司治理結構無法正常運營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符合根本解除的條件
二、新公司承擔被合併公司未披露的合併前債務的,可以要求被合併公司的原股東承擔資本充實責任
三、除非特別約定,公司合併協定生效不以完成批准、登記作為效力判斷的依據
第五篇 公司分立糾紛
導 語
一、公司分立的債務承擔問題
二、能否以股東結構不同為由否認公司發生分立
三、公司分立如何判斷
四、能否依據公司資產分割股東會決議請求公司分立
第六篇 公司解散糾紛
導 語
一、何種條件下,股東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訴
二、小股東如何應對大股東利用優勢地位單方決策損害權益
三、公司存續對於小股東已經失去意義,在窮盡各種救濟手段的情況下,解散公司是唯一的選擇
四、股東以股東壓制為由要求解散公司的裁判規則
第七篇 申請公司清算
導 語
一、少數股東能否以多數股東與公司清算事務之間存在利益衝突為由,申請強制清算
二、公司強制清算中的法律問題處理
三、一人公司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不應受理
四、對因公司怠於履行清算義務申請公司清算案件的審理認定
五、公司依法終結強制清算程式後,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再次申請對其強制清算
第八篇 清算責任糾紛
導 語
一、破產程式終結後,股東的責任承擔
二、債權人不能直接訴請對清算不能擔責人員清償公司債務
三、公司股東怠於履行清算義務時的責任認定
四、未辦理股權變更登記股東的清算責任
五、公司欺詐註銷情形下,股東賠償責任的認定
後 記

作者簡介

潘申明
1973年10月生,浙江省桐廬縣人,先後獲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現為寧波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套用法學研究所主任、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研究中心主任,華東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導師、韓國法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實證研究中心研究員、國家法律援助研究院研究員,浙江省寧波市江北區第十二屆人大代表。受聘為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案件專家委員會專家顧問、寧波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入選浙江省及寧波市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專業人員名錄庫(第一批)。曾在檢察系統工作21年,先後擔任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副局長、民事行政檢察科科長、公訴科科長、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獲浙江省第十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二等獎,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所檢察基礎理論研究優秀成果二等獎、三等獎等;獲第三批全國檢察業務專家、第二批全國檢察理論人才,入選最高人民檢察院西部教育培訓講師團成員,獲浙江省政法系統十佳檢察官、第二批浙江省檢察機關十佳民行辦案人、浙江省檢察機關專家型公訴人才、第三屆浙江省十大優秀中青年法學家提名,寧波市首屆中青年法學專家、寧波市十佳檢察官、寧波市優秀公訴人、寧波市檢察系統民行辦案骨幹等多項榮譽。在從事檢察工作期間,榮立個人三等功兩次,帶領所負責集體榮立集體二等功一次、集體三等功兩次。
擅長領域為刑事辯護、不良資產處置、重大民商事糾紛一體化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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