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江蘇省委組織部印發《江蘇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著力健全公務員獎勵制度,激勵全省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凝心聚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
及時獎勵,獎勵標準,獎勵程式,
及時獎勵
公務員及時獎勵拜鴉料是指對在推進落實重大專項工作精項斷、承擔急難險重任務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履職盡職、擔當作為,作出突出成績的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在綜合考慮其一貫表應葛現的基礎上邀希陵給予的獎勵。
獎勵標準
及時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對符合及時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追授獎勵。嘉獎一般不超過參評公務員總數的30%,記三等功不超過10%,記二等功不超過3%,記一等功不超過辣戶希0.5%。對參評公務員人數較少、授予稱號、給予公務員集體的及時獎勵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獎勵程式
設區市市級以上機關實施獎勵,除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給予嘉獎、記三等功外,事先應將獎勵實施方案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對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進行及時獎勵,一般按照申請、審核、實施、備案、待遇落實等程式進行。及時獎勵作為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和晉升職務職級的重要參考。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公務員,可組織開展健康休養、學習培訓、參觀考察等活動。
突出基層導向,加大基層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獎勵比重。從嚴控制對廳局級以上個人和單位的獎勵,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一般控制在精台辨勸受獎勵人員總數的20%以內。對因同一事由獲得上級黨組織及時阿雅擊糠獎勵的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下級黨組織不得重複獎勵。
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本地區公務員及時獎勵工作,對下級黨組織開展公務員及時獎勵工作進行指導。對在公務員獎勵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