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

經江蘇省委批准,江蘇省委組織部印發《江蘇省公務員及時獎勵辦法(試行)》(簡稱《辦法》),著力健全公務員獎勵制度,激勵全省公務員新時代新擔當新作為,凝心聚力推動高質量發展走在前列、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

公務員及時獎勵是指對在推進落實重大專項工作、承擔急難險重任務和搶險救災、處置突發事件等工作中履職盡職、擔當作為,作出突出成績的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在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的基礎上給予的獎勵。
及時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稱號。對符合及時獎勵條件的已故人員可追授獎勵。嘉獎一般不超過參評公務員總數的30%,記三等功不超過10%,記二等功不超過3%,記一等功不超過0.5%。對參評公務員人數較少、授予稱號、給予公務員集體的及時獎勵比例,可根據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設區市市級以上機關實施獎勵,除依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等次給予嘉獎、記三等功外,事先應將獎勵實施方案報同級黨委組織部門批准。對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進行及時獎勵,一般按照申請、審核、實施、備案、待遇落實等程式進行。及時獎勵作為公務員考核的重要依據和晉升職務職級的重要參考。對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公務員,可組織開展健康休養、學習培訓、參觀考察等活動。
突出基層導向,加大基層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獎勵比重。從嚴控制對廳局級以上個人和單位的獎勵,擔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一般控制在受獎勵人員總數的20%以內。對因同一事由獲得上級黨組織及時獎勵的公務員和公務員集體,下級黨組織不得重複獎勵。
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本地區公務員及時獎勵工作,對下級黨組織開展公務員及時獎勵工作進行指導。對在公務員獎勵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或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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