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初任培訓辦法(試行)

《公務員初任培訓辦法(試行)》是為提高公務員初任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加強源頭培養和戰略培養,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公務員培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於2021年9月17日發布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務員初任培訓辦法(試行)
  • 發布日期:2021年9月17日
  • 實施日期:2021年9月17日
  • 印發機關:中共中央組織部
辦法全文
公務員初任培訓辦法(試行)
(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組織部制定 2021年9月17日發布)
  第一條 為提高公務員初任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加強源頭培養和戰略培養,建設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公務員培訓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的初任培訓。
  初任培訓一般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組織。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應當嚴格落實初任培訓任務,做到應訓盡訓。專業性較強、新錄用公務員較多的機關,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按照統一要求自行組織初任培訓,培訓情況應當及時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垂直管理部門、雙重管理單位的公務員初任培訓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三條 初任培訓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突出政治標準和政治訓練,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思想政治素質和依法依規、按程式辦事等適應機關工作的能力,教育引導新錄用公務員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牢記初心使命,加強黨性修養、築牢信仰之基,加強政德修養、打牢從政之基,嚴守紀律規矩、夯實廉政之基,健全基本知識體系、強化能力之基,走好公務員職業生涯第一步。
  第四條 初任培訓應當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主課、必修課,重點加強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政治機關意識,理想信念宗旨,黨史、新中國史、改革開放史、社會主義發展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憲法和法律,黨章黨規黨紀和黨風廉政建設,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機關工作理念方法,國家安全和保密知識等培訓。
  各地區各部門應當結合實際完善公務員初任培訓內容。
  第五條 初任培訓一般採取集中脫產培訓的方式,主要採取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初任培訓班和公務員所在機關結合實際開展入職培訓的形式進行。根據需要可以採取線上培訓和線下培訓相結合等方式進行。
  初任培訓應當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一般不少於12天或者90學時。
  第六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的初任培訓班舉行開班式,一般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集體憲法宣誓。宣誓場所、宣誓儀式和宣誓誓詞參照國家工作人員憲法宣誓有關規定執行。監誓人一般由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同志擔任。
  (二)優秀公務員作事跡報告或者經驗介紹。
  (三)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同志作開班動員。
  第七條 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開展的入職培訓是公務員初任培訓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按照新錄用公務員類別、崗位和所在機關層級完善培訓內容,重點加強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所在機關職能職責和歷史沿革、相關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技能、應急管理、辦文辦會辦事程式、規章制度、優良傳統作風,公務員職業道德,心理健康知識等培訓。
  入職培訓可採取脫產培訓、崗位實習等方式進行,根據需要可組織開展軍訓。新錄用公務員較少的機關,可按照性質類似或者業務相近原則,與有關機關聯合開展入職培訓。縣、鄉機關新錄用公務員的入職培訓,可由縣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第八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對初任培訓應當堅持從嚴管理,嚴肅培訓紀律,切實改進學風。
  有關培訓機構應當嚴格教師和學員管理,加強授課內容審查把關,確保授課內容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正確;落實中央組織部印發的《幹部教育培訓學員管理規定》,執行學員考勤等制度。授課教師必須對黨忠誠、政治堅定,嚴守紀律、嚴謹治學,不得傳播違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違反中央決定的錯誤觀點。學員應當端正學習態度,認真參加培訓,嚴格遵守學習培訓、安全保密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
  第九條 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或者有關培訓機構應當採取開展培訓內容測試、審核學員培訓總結等形式,綜合考慮學員考勤和遵守紀律情況,對學員參加初任培訓的表現和成效進行考核評價。
  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的初任培訓班結束後,學員表現情況、考核評價結果由有關培訓機構及時反饋學員所在機關。新錄用公務員參加初任培訓的情況作為試用期滿考核的內容。沒有參加初任培訓或者初任培訓考核不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不能任職定級。
  完善初任培訓登記制度,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時由所在機關組織填寫《公務員初任培訓考核表》(見附屬檔案)並存入幹部人事檔案。
  第十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統一舉辦的初任培訓班一般委託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等組織實施,統籌用好乾部黨性教育基地、黨員教育基地、公務員實踐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愛國主義教育基地等優質培訓資源。
  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新錄用公務員所在機關和有關培訓機構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初任培訓師資水平,組織政策理論水平高、機關工作經驗豐富的領導幹部、公務員先進典型和業務骨幹上講台;完善初任培訓課程體系,組織開發培訓課程,及時更新課程內容;組織學好用好公務員初任培訓全國統編教材。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根據需要,組織編寫體現本行業本系統本地區特點的培訓資料。
  公務員初任培訓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各地區各部門組織人事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編制公務員初任培訓經費預算,嚴格落實培訓經費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有關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初任培訓質量評估,評估結果及時反饋公務員主管部門。
  公務員主管部門適時採取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實地走訪或者第三方評估等形式,對新錄用公務員素質能力、履職情況進行跟蹤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改進完善初任培訓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初任培訓,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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