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低層次性。機關工作中隱性腐敗的主體是低級別的機關工作人員,客體是低層次的事務性權力,標的是微量的
經濟利益或非經濟利益。相對於通常所說的腐敗而言,隱性腐敗在主體、客體、標的等方面的層次比較低。
二是隱蔽性。隱性腐敗因為其低層次性而容易被忽視,往往只被看作為不正之風,甚至被認為是禮尚往來,人之常情。同時,因其涉及金額較小甚至不涉及
現金,一般很難用現有法律進行制裁。
三是普遍性。隱性腐敗的現象比違法犯罪性質的腐敗要更加普遍,而且隱性腐敗經常是
小群體行為。往往是一個科處共同收受來機關辦事的組織或個人提供的利益,然後達成默契為其開綠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