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權力與國家權力

公共權力與國家權力,公共權力指具有公共性的權力。有兩種基本含義:(1)基於同家、公域、私域劃分基礎之上,介於國家與私域之間的市民社會與社群等一切公共領域的權力,是現代性社會公民們行使自己的自由權利,自主、自由、自治地組織自己日常生活的一種現實方式,它既標識現代性社會的豐富多樣性,又構成對國家權力監督、制約的實體。這一意義上的公共權力並不存在壟斷性的常設權力機構。(2)指同家權力的合理性來源。

在現代民主社會,對於國家權力的最終合理性解釋是公民賦權,公共性是其特質。國家權力是國家依法享有的權力,它是公民通過憲法法律賦予的權力。公共權力的後一種含義揭示了國家權力的人民性,標識國家權力應當且必須為人民服務;其前一種含義則揭示了在現代民主社會公共領域對於國家權力的監督與制約。公共權力的兩種含義從不同維度均指向現代民主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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