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與權利的糾結:以公共健康為名

權力與權利的糾結:以公共健康為名

公共健康法規範國家在公共健康領域中的權力與義務,限制國家權力不侵犯個體自治、隱私、自由、財產等合法權利,確保人口享有健康的生活條件。公共健康法的首要目標是尋求人口最大可能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以體現社會公正這一價值理念。公共健康法哲學離不開對“權力”與“權利”這對“元概念”進行分析,這所指的權力是公權力,而權利是私權利。權利彰顯的是自由,權力則是“壓迫之物(黑格爾語)。國家權力從另一方面體現的是個體義務,國家義務從另一方面表露的是個體權利。國家權力和義務的設定都應以“促進人類生存發展”為終極目標。

基本介紹

  • 書名:權力與權利的糾結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頁數:204頁
  • 開本:16
  • 品牌:中國法律出版社
  • 作者:楊彤丹 金國華
  • 出版日期:2014年8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9787511866400, 7511866409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權力與權利的糾結:以公共健康為名》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作者簡介

楊彤丹,女,先後畢業於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大學上海財經大學,獲博士學位,現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後、上海政法學院經濟法學院講師、上海市法學會生命法與公共衛生法研究會秘書長,上海政法學院東協比較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曾至美國天普大學法學院訪問一年。十多年來致力於公共健康法、生命法研究,發表論文二十餘篇,參與撰寫著作三部,主持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一項參與或主持其他國內外課題近二十項。

圖書目錄

導論
第一章概念厘定:公共健康法的現代闡釋
第一節健康的概念
第二節公共健康的概念
第三節公共健康法的概念
第二章權力與權利:公共健康法基本研究範式
第一節權利:本質是自由
第二節權力:本質是強制
第三節權力與權利的博弈:公共健康法
第三章權利的正當性:公共健康的國家義務
第一節健康的決定因素:從個體到社會
第二節公共健康:國家責任的確立
第四章空間的爭奪:權力與權利的較量
第一節權力空間干涉的正當性
第二節限制權力空間的必要性
第三節權力與權利的衝突
第五章經濟自由與公共健康
第一節結構性貧困,結構性健康
第二節為什麼需要改善結構性貧困?
第三節如何解決結構性貧困?
第六章人身自由與公共健康
第一節安全帶保護了誰?
第二節娛樂至死,毒品何以消逝?
第三節反肥胖法,我的身體我做主?
第七章隱私自由與公共健康
第一節公共健康監測的必要性
第二節與個體隱私的衝突
第三節同伴告知
第八章和解的可能
第一節個體選擇的缺陷
第二節無法抗拒的預設
第三節由誰預設?
第四節如何合理“預設”?

序言

前言
疾病是建構起來的,健康也是。
健康價值的凸顯與人的地位提升有密切的聯繫。健康問題伴隨著人對神的反叛、人對資本異化的揚棄而逐漸受到關注。費爾巴哈說過,現世“要求的不是不滅的個性,而是能幹的身心健康的人”,“健康比永生更有價值”。健康價值是人本主義精神的基本內容,強調的是從神到人的回歸,從奴役到健全的飛躍。健康問題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時代優越性。
在現代性語境下,健康和衛生具有不同的內涵和外延,二者不可通約。健康對個人以及整個社會都具有特殊的意義和重要性。健康是人權的重要內容,是個人踐行社會政治權利、獲得幸福的基礎。健康使人體機能得以正常發揮,身心健康的人能夠更好地參與家庭和社會事務。健康也是國家發展、社會進步的基礎。健康的人口有助於提升一個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國防發展水平。人口健康不僅是一個國家的發展戰略,而且也是全球發展關注的焦點之一。
世界衛生組織認為,公共健康發展到後醫學時代已經突破了傳統的公共衛生範疇,但是目前國內文獻尚未系統地提出“公共健康”與“公共衛生”的區別。公共健康是一項創造各種條件推動人口健康的公共事業。公共健康著眼於人口健康,而不是個體健康。但是個體健康和群體健康有時密不可分,個體健康是群體健康的基礎,只有保障了個體健康,才能最終促成公共健康。沒有群體的健康、社會的健全,個體也很難保有自我的健康。
公共健康法是個有待開拓研究的領域。法律可以大幅度地改善公共健康狀況,也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公共健康水平。但是相對“有形”的醫療手術刀,法律這把“無形”的手術刀經常為人們所忽視。“醫療手術刀”每次只能影響一個人,而“法律”這把“手術刀”則可能影響成千上萬人甚至所有人,建立全民醫保體系、規範食品藥品生產質量標準、治理環境污染、改善健康不平等狀況等都有賴於法律這把“手術刀”。
公共健康法規範國家在公共健康領域中的權力與義務,限制國家權力不侵犯個體自治、隱私、自由、財產等合法權利,確保人口享有健康的生活條件。公共健康法的首要目標是尋求人口最大可能的生理和心理健康,以體現社會公正這一價值理念。
公共健康法哲學離不開對“權力”與“權利”這對“元概念”進行分析,這裡所指的權力是公權力,而權利是私權利。權利彰顯的是自由,權力則是“壓迫之物”(黑格爾語)。國家權力從另一方面體現的是個體義務,國家義務從另一方面表露的是個體權利。國家權力和義務的設定都應以“促進人類生存發展”為終極目標。
國家在公共健康領域中所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經歷了一個逐步發現的過程。健康的個體決定因素強調的是個體責任,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強調的是社會責任。前現代社會關注健康的個體因素和個人責任。現代性發軔以後,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逐漸被揭示出來,恩格斯是最早注意到健康的社會決定因素的先哲之一。恩格斯從工人階級的經濟狀況、居住狀況、飲食狀況、衣著狀況、精神狀況、教育狀況等方面分析了工人階級在如此“社會背景”下是不可能保有健康的,貧困最終導致了工人階級的不健康和過早死亡。要改變工人階級的健康狀況,必須改變工人階級所處的“社會背景”,而國家在此負有不可推卸的義務,否則就是“謀殺”,就是“瀆職”。同時,疾病傳播的特殊性以及工人階級這個弱勢群體力量的壯大、社會公正運動的興起等問題也迫使國家應當重視其所擔負的保衛公共健康的責任和義務。不過,健康的個體決定因素和社會決定因素的權重,很多時候受到來自政治方面的影響。政治如果強調個體自由、自我實現,健康就偏向個體責任、私人領域;政治如果強調社會公平正義則健康又偏向社會責任、公共領域。
公共健康的國家權力體現在國家為了維護公共健康而對個體的自由空間進行適當限制。從法律技術角度看,權力空間的擴大往往伴隨著權利空間的縮小,權力配置的正當性與權利先驗的合法性產生權力與權利的糾結。國家權力的正當性依據遵循“共同善”、“傷害原則”、“最大利益”、“家長主義”等原則。其中約翰·穆勒提出的“傷害原則”是指個體行為只要不傷害他人,便應享有絕對的自由空間,不受權力的干涉。但是公共健康法律實踐很多時候突破了這一原則,轉向“家長主義”的權力統治邏輯,體現福柯所言的“全景式”監視策略。“強制佩帶安全帶”、“禁止吸毒”、“禁止同性結婚”等法律規定便是這一策略的完美展示。雖然“家長主義”至今仍備受爭議,但是其實人們早已對這些“家長主義”立法習以為常,這背後更多體現了社會的整體價值取向。
國家治理公共健康事務,行使公共權力也要受到必要的限制,非經法律規定履行正當程式不得侵犯個體的權利空間。個體的權利體現在經濟自由、人身自由、隱私自由等方面,但是公權力經法律許可為維護公共健康可以對個體的自由空間進行必要的限制。比如在巨觀經濟層面採取必要的徵稅政策,調整結構性貧困所引起的結構性健康問題;對個體人身自由、行為選擇進行必要限制,強制要求個體為一定行為(如繫上安全帶)或不為一定行為(如不吸毒);為了公共健康監測需要要求個體提供相關的個人隱私信息等。
公權力和私權利的空間分配歸根結底是政治問題,因此政治決策至關重要,決策者應該謹慎思考在什麼情況下能以公共健康之名限制個體權利,什麼情況下則不能。公權力配置應為私權利留下一定的自由空間。除了上述提供的原則之外,似乎還可以從制度設計上尋求一種和解的可能。雖然從法律技術角度看,權利與權力是互斥的,但是權利與公共健康卻可以尋找一條雙贏的道路,從而既促進公共健康又保護個體權利,既達成人的健康發展又促進社會的全面發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