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使錢,又稱公用錢,宋各路、州、軍及刺史以上的特別費用,相當於現在的招待費用。
宋朝官僚機構除正常經費外,另給公使錢,用為宴請及饋送過往官員費用,錢的數目則視官品之高下而定。公使錢依“舊制,刺史以上所賜公使錢得私入,而用和悉用為軍費。”,“方鎮別賜公使錢,例私以自奉,去則盡入其餘,經獨斥歸有司,唯以供享勞賓客軍師之用”。至南宋時,官吏宴飲饋遺之風日盛,各官署“廣收遺利”以補公使錢之不足,時人記:公使錢“正賜錢不多,而著令許收遺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若帥憲等司,則又有撫養、備邊等庫,開抵當、賣熟藥,無所不為,其實以助公使耳。公使苞苴,在東南而為尤甚。揚州一郡每歲饋遺見於帳籍者至十二萬緡。”。趙翼的《廿二史札記》,該書卷二十五“宋制祿之厚”條說宋代“待士大夫可謂厚矣”。後來公使錢來源由官府徵收,成為變相捐稅,是一種“陋規”。慶曆四年(1044年),環慶路都部署兼知慶州滕宗諒因任意使用“公使錢”,結果被彈劾,謫守巴陵郡,在岳州重修岳陽樓,後來他的朋友范仲淹寫有《岳陽樓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