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造具備

西周時期訴訟制度之一,即要求原被告雙方到庭。審判官要聽雙方的陳述,以免訴訟中虛誣及冤枉之事發生。一方故意不到庭者,以敗訴論。

兩造具備
出自《尚書·呂刑》:“兩造具備,師聽五辭。”(訴訟雙方都到齊,刑官從五個方面考察案情。)
但“命夫命婦不躬坐獄訟”,即大夫以上及其妻子可不出庭受審,以維護其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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