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清查

全部清查是指對所有財產物資進行全面、徹底的清查、盤點和核對。以企業為例,全部清查的對象一般包括下列各項(1)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等固定資產; (2)原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等流動資產; (3)各種低值易耗品; (4)各種在途物資; (5)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銀行借款和各種在途貨幣資金;(6)應收、應付款,預收、預付款等各種往來結算款; (7)各種在建工(8)委託其他單位加工、保管的材料、商品和物資; (9)接受其他程;單位委託加工、保管的各項財產物資。

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每年年終進行,通過清查核對,以保證每個企業的帳實相符和年度決算報表的真實可靠。另外,一個企業在結束清算、合併和改變隸屬關係時,也應當對上述各種財產進行全部清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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