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建設方案

全國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建設方案由國家體育總局發布。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全國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建設方案(試行)
文化體育
國家體育總局
2011-6-14

法規內容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青少年體育增強青少年體質的意見》和《全民健身條例》,拓展青少年參加體育活動的空間,促進全國青少年戶外體育健身活動的開展,探索一條適合我國青少年的戶外體育活動場地設施建設模式,制定本方案。
一、營地建設的意義和性質
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的任務是:適應我國社會經濟全面發展、體育改革不斷深入以及廣大青少年參加體育健身活動的多樣化需求,借鑑已開發國家利用戶外營地開展豐富多彩的青少年體育活動的成功經驗,充分利用廣闊的國土和多種多樣的地理環境資源,開發新型的全民健身體育資源,建立一種新型的具有社會主義公益性特徵,旨在廣泛吸引青少年參加戶外體育活動的場地形式;其主要任務是使廣大青少年從室內走向戶外,認識大自然,擁抱大自然,保護大自然,在大自然中強健體魄,陶冶情操,為青少年營造健康的運動、娛樂、休閒環境,為促進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設、提高青少年體質健康水平服務。
二、營地的規模和基本地域條件
(一)交通便利的自然山川、湖畔海濱等,距離中心城市不超過兩小時路程,可全年開放或具有明顯獨特的季節性特徵的地域;
(二)具備必要的水、電等基本生活設施,周邊有可供參觀學習的歷史文化景觀或工農業生產基地;
(三)擁有可同時安扎200個左右露營帳篷的開闊地帶,營地面積不少於6000平米。
(四)遠離滑坡、巨浪、山洪等自然災害的安全區域。
三、營地構成
(一)活動區:戶外體育營地活動主要包括定向越野、野外生存、徒步登山、野外露營、團隊拓展、航海模型、航空模型、無線電測向、野戰定向等一系列綠色體育戶外運動項目。通過組織青少年“體驗一次野外露營”、“掌握一項體育技能”、“參加一次團隊拓展體育活動”和“參與一次戶外體育比賽”等形式,培養青少年良好的行為模式和參與意識,促進青少年健全人格和體育鍛鍊習慣的養成。
(二)露營區:露營區是青少年戶外體育休閒活動的主要場所之一。必須可同時滿足400人左右(安扎200個雙人帳篷)露營;露營區要有足夠的空地、除有廁所、盥洗台、清洗台、必要的照明設施等最基本的設施外,尚需要有整潔的環境衛生、安全警衛系統。
(三)服務區:服務區是保障青少年在青少年戶外體育營地安全、快樂參與體育健身活動的基礎,除能夠提供戶外活動必須物品的租賃及相關服務,尚需含餐廳、日用品商店、淋浴設施、消防急救設施、醫務室、休閒生活空間、便利的交通網以及豐富的臨近遊憩點的服務設施、休閒設施以及相關的附屬設施。
四、管理
(一)國家體育總局青少年體育司是全國組織實施青少年戶外體育營地建設工作的業務部門,負責營地建設的發展規劃。
(二)各省(區、市)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營地建設的選址工作,並對營地進行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為避免營地運營不當而造成政府部門的長期投入,貫徹"營地自行運營"的方針,亦可由營地依託單位(如團屬青少年活動基地、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等)代為運營管理。
(三)各地擬建青少年戶外體育營地的依託單位需報有關取得建設營地所需土地的相關協定,經各省級體育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國家體育總局審批。
(四)營地組織開展青少年戶外體育運動時,要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則,確保場地設施安全可靠,活動科學得當,組織工作嚴謹有序,杜絕傷害事故的發生。
(五)各營地必須配備專(兼)職戶外體育活動指導員或聘請社會體育指導員,指導青少年開展各種形式體育健身活動。
(六)營地必須在堅持公益性原則的前提下,優惠向青少年學生開放,可通過政府資助、企業或社會贊助,適當收取戶外體育活動培訓費,戶外場地使用以及戶外用具租賃費等資金來源,自我運行和生存發展。
(七)國家體育總局將定期對“營地”進行評估、監督、檢查,對認真落實本管理辦法要求,對積極開展“營地”工作,取得成績的予以表彰;對違反有關規定,工作不力的“營地”予以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對已不具備“營地”條件的,將取消其資格。
五、資助資金來源及使用
全國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的資助資金從體育彩票公益金中支付。每個“營地”一次性資助資金80萬元,國家、省(區、市)兩級體育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投入。西部地區按5:3比例共同投入(總局資助50萬,地方匹配30萬),其它地區按3:5比例共同投入(總局資助30萬,地方匹配50萬)。資金只能用於營地的體育活動設施建設和器材購置。
六、標誌
營地建設單位製作成掛“全國青少年戶外體育活動營地--中國體育彩票贊助”的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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