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

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

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是聯合全國從事陶瓷製作、運營、宣傳工作,陶瓷專業教育及廣大陶瓷愛好者,進行陶瓷專業研究、學術交流與藝術創作、舉辦陶瓷展覽、促進陶瓷文化事業發展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二級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
  • 從事:陶瓷製作運營宣傳教育
  • 促進:陶瓷文化事業發展
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並根據行業特徵,下設十個部和十二個工作中心,其中包括:1.顧問部;2.發展部;3.評審部;4.產業部;5.展覽部;6.研究出版部;7.宣傳教育部;8.協作部;9.陶瓷家具部;10.維權保障部。並發起成立的工作中心有:1.現代陶瓷研發中心;2.陶瓷藝術保護基金籌建中心;3. 全國星級陶瓷基地發展中心;4.全國百強藝術陶瓷示範基地;5.培訓評定中心;6.“全國陶瓷志願者”行動指揮中心;7.主辦全國陶瓷產業論壇及博覽會;8.藝術陶瓷展覽連鎖平台;9.出版會刊和《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 尚清指數公告》陶瓷系列;10. 戰略合作夥伴發展中心;11.理事分支協調服務中心;12網路管理中心等。
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 標誌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 標誌
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的全稱是: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的性質:
本委員會是由全國從事陶瓷行業及相關產品生產、設計、科研、教育、流通、收藏及其他從事陶瓷創作、製作及服務活動企業、藝術家、事業單位、院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性的二級社會組織。委員會的所有會員,不分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及隸屬關係,不分公有制、非公有制,依照章程都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
在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以及主管單位的指引下,發揮藝術、收藏鑑賞家、企業和藝術家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為行業服務,促進我國陶瓷行業資料庫體系完善及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秘書單位為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一、參與制訂本行業的《服務自律公約》;
二、受全國政府相關部門委託調研製定陶瓷行業發展規劃,對陶瓷行業發展進行服務和指導;
三、對行業發展中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行業政策和法規的建議;
四、參與行業統計工作,搞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為政府及主管單位制訂產業政策提供依據,做好行業的數據採集和信息指導與服務;
五、參與本行業陶瓷藝術研究標準、指數標準、管理標準的制訂、修訂工作的貫徹實施工作;
六、與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配合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實行監督、行評工作,發布行業產品數據信息,推薦優質產品和陶瓷研究藝術新品;
七、組織行業的省內外展覽會、活動、訂貨會、參與培育我國的專業市場,每年舉行一次研究會作品展示評選活動,推新人和好作品,結集出版發行或者積極出版個人作品集等(委員會積極協調書號和發行渠道),評選發現推薦優秀陶瓷人才和含金量較高的藝術作品,並予公示和推薦各相關組織機構,聯合中國藝術資料庫認定中心等積極籌建陶瓷藝術資料庫和陶瓷人才資料庫體系;
八、組織行業陶瓷藝術研究培訓和專業技能教育,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技能等級考核工作;在本行業內開展新陶瓷藝術研究的推廣套用,做好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工作,做好向有關部門推薦申報各種專業陶瓷藝術研究職稱和榮譽稱號等工作;
十、積極參與國內外專業性活動,擴大行業對外開放。在出口、利用外資、引進陶瓷藝術研究等方面促進省內外經濟陶瓷藝術研究合作與交流活動;
十一、開展陶瓷藝術研究諮詢服務,提供國內外陶瓷藝術研究經濟和市場信息,進行市場預測,組織交流活動;
十二、創辦行業刊物。收集、整理、研究、編寫本行業的行業資料,組織、指導會員陶瓷創作、採風活動、展覽展示和評審評選活動等,努力做好藝術百傑年度人物推薦評選和展評活動;
十三、協同中國藝術資料庫認定中心和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編委會等做好陶瓷資料庫體系及相關價值價格標準體系籌建;
十四、積極協同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編委會、尚清指數委員會等做好《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 尚清指數公告》系列之陶瓷篇等工作;
十五、承擔主管單位及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事項;
十六、開展有利於會員單位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委員會的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名譽會員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委員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三、符合本委員會的入會條件;
四、在本委員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五、團體會員:凡全國從事陶瓷行業並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的企業及相關的科研、設計、院校等單位,地方性社會團體組織,均可申請入會,符合條件者經批准成為本委員會團體會員;
六、個人會員:在陶瓷及相關行業中對陶瓷藝術品研究、生產、貿易科研、教學等方面有一定水平並做出一定成績的陶瓷藝術家、企業家、工程陶瓷藝術研究人員、科研人員等,或在陶瓷藝術設計方面具有專長的人員,累計積分達到9分者,均可申請入會,符合條件者經批准可成為本委員會個人會員;
七、名譽會員:凡對本行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的有關人員(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及外籍人員),經委員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聘為委員會的名譽會員;
八、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委員會可聘請在行業中有影響、有威望的人員任委員會名譽理事、名譽理事長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凡累計達到9分者,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授權由委員會秘書處審批通過;
二、辦理有關入會手續,由委員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委員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優先享用委員會提供的陶瓷藝術研究、出版、經濟信息等資料;
三、優先享受在研究陶瓷藝術、經營運營等方面提供的諮詢服務或各種幫助和指導;
四、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有提請委員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委員會的章程、執行委員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
二、積極參加委員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委員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向委員會提供管理經驗,統計資料和研究文獻;
四、團體會員重大事情及變動(企業名稱更改、廠址變遷及企業法人更換等),應及時向委員會秘書處報告備案;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委員會秘書處,並按規定辦理退會手續,交回會員證書及委員會發的其它有關證件,退會後不得再以本委員會會員名義從事任何活動。會員應積極主動交納會費,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又不參加委員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或雖然參加了委員會組織的活動,但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的會員,經規勸仍不糾正者,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進行不利於行業的活動並造成一定影響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確定委員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討論並決定委員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3以上的會員出席或採用通訊的方式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及理事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二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委託委員會秘書處做好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工作。
五、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領導本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1/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2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生產。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應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委員會行業與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或較高威望;
三、專職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按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熟悉行業,且有較強的事業心與組織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副理事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為本委員會法定負責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負責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委員會法定負責人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委員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相關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的會費;
(二)國內外團體或個人的自願捐贈,各有關方面的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主管部門意見收取會員會費,收費發票由主管部門統一出具。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並嚴格接收主管部門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換屆或更換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主管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委員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條 對本委員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委員會經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委員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主管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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