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陶瓷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對全國陶瓷水平考級活動的管理,維護考生利益,促進全國陶瓷水平考級工作的規範化,保障全國陶瓷水平考級工作的質量,推動全國陶瓷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陶瓷水平考級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培訓評定中心
全國陶瓷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第2號)
2019-02-08
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培訓評定中心
全國陶瓷水平考級管理辦法(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第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全國陶瓷水平考級(以下簡稱“陶瓷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全國陶瓷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陶瓷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和給予指導的活動。
第三條 陶瓷藝術考級必須以普及藝術教育,提高國民素質為宗旨,遵循藝術教育規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和自願應試的原則,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四條 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陶瓷藝術考級的規劃、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能:
(一)組織制定和貫徹實施陶瓷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
(二)制定全國陶瓷藝術考級工作規劃,確定陶瓷藝術考級機構的總量、布局、結構;
(三)審批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陶瓷藝術考級機構;
(四)實施和指導實施對全國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組織開展對陶瓷藝術考級機構的評估工作;
(六)負責全國陶瓷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的組織管理工作;
(七)協調有關部門對陶瓷藝術考級工作的有關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做出決定。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關於陶瓷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陶瓷藝術考級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有權審批在本行政區域內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陶瓷藝術考級機構。
第六條 全國陶瓷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是在主管部門領導下的陶瓷藝術考級指導機構,由主管部門聯合聘請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其職責是:
(一)開展陶瓷藝術考級工作有關政策、法規等方面的研究;
(二)審定陶瓷藝術考級專業目錄、陶瓷藝術考級標準、陶瓷藝術考級教學大綱;
(三)制定陶瓷藝術考級考官資格認定標準,審定陶瓷藝術考級考官資格;
(四)制定陶瓷藝術考級輔導教師資格認定標準,指導陶瓷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制定陶瓷藝術考級機構評估標準;
(六)論證申請單位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資格,並向審批機關提供書面論證結果。
第七條 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培訓評定中心,是在主管部門領導和全國陶瓷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指導下的陶瓷藝術考級工作服務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陶瓷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發布陶瓷藝術考級工作信息;
(二)印發《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三)監製《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證書》;
(四)組織協調陶瓷藝術考級輔導教師的培訓工作;
(五)組織開展陶瓷藝術考級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和展演展示活動。
(六)完成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和考官
第八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專業藝術團體、專業協會和藝術事業單位。
第九條 申請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主要業務與申請開辦陶瓷藝術考級專業相關,並具有良好的藝術、學術水準和社會信譽;
(三)自編並正式出版發行的陶瓷藝術考級教材;
(四)申請開辦的陶瓷藝術考級專業必須有本單位的相應專業的考官,並且本單位考官應當占考官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
(五)適應陶瓷藝術考級需要的場所和設施;
(六)專門負責陶瓷藝術考級的工作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第十條 申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報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在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審批,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書面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日,並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單位。批准的,核發《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審批機關做出決定前,應當將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提交全國陶瓷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進行論證。論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期限內,但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第十二條 申請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申請書中應當載明擬開辦的陶瓷藝術考級專業、設定考場範圍、考級工作機構及其負責人的基本情況、開辦資金的數量和來源、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內容;申請書由申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簽署;
(二)法人資格證明檔案;
(三)考級工作機構的組成和工作規則;
(四)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證明檔案;
(五)考級工作機構辦公地點和考試場地使用權的證明檔案;
(六)自編並正式出版發行的陶瓷藝術考級教材;
(七)擬聘請的陶瓷藝術考級考官的材料;
(八)審批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資格證書》之日起30日內,持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物價管理部門辦理收費許可,並向主管部門和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申請單位取得《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資格證書》和當地物價管理部門收費許可後,方可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四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連續2年不開展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由審批機關收回《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停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最近一次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向審批機關提交停辦報告,同時交回《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資格證書》。陶瓷藝術考級機構不交回《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資格證書》的,由審批機關取消其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資格。
第十五條 陶瓷藝術考級考官必須取得《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由陶瓷藝術考級機構聘任。
第十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專業人員可以通過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向全國陶瓷水平考級工作專家指導委員會申請《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
(一)10年以上專業藝術學習經歷;
(二)5年以上所申請專業的藝術或者藝術教育工作經歷;
(三)良好的示範、教學指導及鑑賞能力;
(四)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修養。
第四章 考級管理
第十七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必須組建常設工作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按照核准的陶瓷藝術考級專業組織陶瓷藝術考級活動。
第十八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在組織陶瓷藝術考級前向社會發布考級簡章。考級簡章內容不得超出審批機關批准的開考專業及設定考場範圍,必須註明收費項目和標準。考級簡章發布前應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十九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可以委託相關單位承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承辦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從事藝術教育、藝術表演、藝術培訓、藝術研究等與陶瓷藝術考級專業相關的業務;
(三)開展陶瓷藝術考級活動必要的物質條件;
(四)良好的社會信譽。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必須與承辦單位簽訂合作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辦單位必須在合作協定規定範圍內,以陶瓷藝術考級機構的名義開展活動,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對承辦單位與陶瓷藝術考級有關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委託承辦單位承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應當自合作協定生效之日起20日內,將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定報主管部門及承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人力資源口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應當在開展陶瓷藝術考級活動前5日內,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審批機關和陶瓷藝術考級活動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省會(自治區首府、直轄市)城市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其他城市的,報當地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考場在縣轄區內的,報當地縣(市)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並負責對陶瓷藝術考級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有歸口人力資源口的同樣執行。
第二十二條 陶瓷藝術考級的內容應當按照經審定的陶瓷藝術考級教學大綱確定。
第二十三條 考場內執考考官由陶瓷藝術考級機構派遣。同一考場內至少應當有1名相關專業的考官。
執考考官應當持有《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以備查驗。
考官只能在《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考官資格證書》載明的受聘機構所開展的陶瓷藝術考級活動中執考。
第二十四條 執考考官應當按照公布的陶瓷藝術考級標準對考生的藝術水平作出評定,並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二十五條 考場實行迴避制度。與考生有親屬、師生等關係可能影響考試公正的考官,應主動迴避。考生或未成年考生的監護人可以申請考官迴避,經考場負責人核實後執行。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經查證屬實,考試結果無效。
第二十六條 考生通過所報藝術專業級別考試的,由陶瓷藝術考級機構發給相應級別的《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證書》。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應當自每次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結束之日起60日內將發放陶瓷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七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聘任的考官及其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20日內,報審批機關備案。審批機關應當出具備案證明。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對陶瓷藝術考級機構實行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未經批准擅自或者變相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並退還所收取的費用,宣布考試無效,並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規定報審批機關備案即發布考級簡章的;
(二)組織陶瓷藝術考級活動未按規定將考級時間、考級地點、考生數量、考場安排等情況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三)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結束後未按規定將發放陶瓷藝術考級證書的名單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的;
(四)陶瓷藝術考級考官及考級工作機構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有變動未按規定向審批機關備案的。
第三十一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考級活動,宣布考試無效,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考生因此受到的損失由陶瓷藝術考級機構賠償:
(一)未按核准的陶瓷藝術考級專業組織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
(二)執考考官及其行為不符合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規定的;
(三)未按規定要求實行迴避的;
(四)考級過程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第三十二條 陶瓷藝術考級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單位或者文化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停止1年陶瓷藝術考級活動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開辦陶瓷藝術考級活動資格,收繳《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資格證書》:
(一)委託承辦單位未按規定報文化行政部門備案或者委託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的;
(二)發放未經監製的《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證書》的;
(三)向被宣布考試無效的考生髮放《全國陶瓷水平考級證書》的;
(四)未經批准,擅自擴大設定考場範圍的;
(五)違反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多收費的;
(六)阻撓、抗拒文化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三條 文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批准不符合條件的陶瓷藝術考級機構的;
(二)不履行監督職責,對陶瓷藝術考級機構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主管部門負責解釋,主要負責機構為:中國藝術標準委員會中國藝術大數據研究委員會、中國藝術資料庫認定中心、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全國台聯、全國台聯兩岸文化藝術交流中心、中國工藝美術研究委員會中國工藝美術師專業委員會中國書畫研究委員會、中國藝術設計委員會、中國才藝測評審員會、《中國陶瓷名家 價格指數 導購指南》編委會、《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 尚清指數公告》編委會、當代藝術名家百傑年度人物征評組委會等,執行秘書單位為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陶瓷分院。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培訓評定中心考試簡章規範
一、考試科目、級別
陶瓷基礎、造型、書法、素描、色彩(水彩、水粉、油畫)、軟筆書法、硬筆書法、篆刻、國畫(山水、花鳥、人物)
二、報考對象
凡愛好陶瓷書法美術,並且有一定基礎者,年齡、地區、職業、文化程度不限,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三、報名規定
1、考生應按實際水平選擇報考級別;
2、各考區辦公室及下屬工作站、報名點應對考生選擇報考級別進行指導,杜絕盲目高報;
3、在考試時間不衝突的前提下,允許考生選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科目;
四、報考辦法
1、參加過考級並擁有證書的考生,申報時須提交原級別證書複印件;
2、填寫等級考核申報表一份,要求正揩書寫或電腦列印,字跡端正、項目齊全、內容準確,考區、工作站、姓名、出生日期、申報項目、申報級別、所在單位、聯繫地址、聯繫電話、郵編、編號均須填寫清楚。申報表必須是每人次、每科目填寫一張;
3、近期免冠照片3張(准考證、申報表、證書各一張),背面用鉛筆寫上姓名、報考科目和級別。
五、考試時間當年1月—12月份每月的最後一個雙休日為全考委規定的考試時間,具體考試月份由當地考辦確定並提前一個月向考級中心報告並申請考題,經批准後,方可考試。
六、考試要求
1、考生必須按准考證所示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自覺遵守考試紀律。無准考證或准考證本人身份不符者,均不準進入考場;
2、已報名考試而未按規定時間參加考試者,作棄權處理,不辦理退費和補考手續;
3、考卷用紙除兒童畫由當地考辦統一發放外,其餘科目用紙及用具均須自備;
4、各科目作品用紙“按考核標準”規定規格確定;
5、書法作品須有落款(低齡考生,考務章內容由監考老師代填)。
七、考務要求
1、考務章蓋在作品背面的右下角;申報表與原級別證書複印件貼上在作品背面的左上角,隨同作品一同寄來。因申報表與願級別證書複印件要撕下登記存檔,故貼上時,僅貼上面一條即可,以免撕下時毀壞作品;
2、各考務工作人員在貼上申報表時,必須核對正確;
3、各考區辦公室(工作站)必須將考生作品按類別、級別清點清楚,並列出清單隨同考卷一同寄給考級中心;
4、申報表須加蓋齊縫公章有效;
5、各考區須填寫統計總表及考生登記表隨作品一同寄往考級中心,登記表內容包括考區、序號、姓名、出生日期、性別、民族、報考科目、報考級別、所在單位(學校)、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家庭)、郵編。
八、評審發證
1、試卷由全國陶瓷研究委員會培訓評定中心等級考核評審委員會專家按考生實際水平評定級別,頒發證書,試卷寄交評審委員會後,60天可查詢,30天內證書發放至考生手中;
2、考生試卷鬚在考試後的7天內寄出,接證書後須在3天內覆核完畢,在15個工作日內發放至考生,如有疑義,須在15個工作日內向考級中心書面報告;
3、考生試卷按實際水平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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