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才藝測評審員會

中國才藝測評審員會是有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發起,並經有關部門聯合批准成立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由從事藝術家和藝術人測評、考評、推薦、創作、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共同為建立藝術家測評事業發展,具有國際性的,專業從事才藝測評,覆蓋各年齡段,將素質教育、繼續教育、終身教育均納入評估體系的專業評估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才藝測評審員會
  • 外文名:CHINA TALENT APPRAISAL COMMIT
  • 從事:藝術家和藝術人測評、考評、學術、教育
  • 性質:由全國藝術考評單位等人自願組成組織
各科目統一組織、統一測評、統一評定、統一發證、統一收費標準、統一網上查詢成績。在實踐中受到了各培訓機構的歡迎,可增加承辦單位的辦學權威性和社會吸引力,促進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業務範圍:
(一)為政府、社會及會員和會員單位等提供信息、諮詢及相關服務;
(二)開展考評學術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舉辦學術講座、論壇、研討、出版、賽事系列;
(四)舉辦考評考級活動和線上等運營平台;
(五)出版相關刊物等;
(六)舉辦行業培訓、認定、考評等事宜;
(七)接受主管單位及政府委託的相關事宜。
中國才藝測評審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會團體名稱:中國才藝測評審員會。英文全稱:CHINA TALENT APPRAISAL COMMIT,英文縮寫:CAC,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或CAC。
本委員會的性質:由全國藝術考評單位等人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委員會是由從事藝術家和藝術人測評、考評、推薦、創作、學術、教育等單位和從事上述工作的知名人士自願組成,其目的是共同保護我們的藝術市場,維護藝術和平,倡導藝術人才和諧。其日常工作是在全國開展藝術文化測評產業事務。服務宗旨:聯合、交流、發展、共贏。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藝術考評及經紀機構單位的委託,為政府和藝術培訓服務,溝通藝術培訓與政府、藝術培訓與藝術培訓、藝術培訓與消費者之間的聯繫,在藝術人才事業產業中發揮服務、溝通、公證、監督等作用,達到正確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維護藝術人才產業行業的合法權益、提高藝術培訓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保護藝術家生存市場,同時監察、督導會員發揮組織作用,共同營造藝術產業,在全國範圍內建立起藝術人才市場生態網和文化市場藝術經紀辦公室的保護體系。加強委員會會員藝術者的自律及藝術培訓的國內國際交流,提高會員藝術培訓國際文化意識。本委員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住所:北京尚清藝術研究院考評分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一)為政府、社會及會員和會員單位等提供信息、諮詢及相關服務;
(二)開展考評學術交流及考察活動;
(三)舉辦學術講座、論壇、研討、出版、賽事系列;
(四)舉辦考評考級活動和線上等運營平台;
(五)出版相關刊物等;
(六)舉辦行業培訓、認定、考評等事宜;
(七)接受主管單位及政府委託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員由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等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委員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三)在本委員會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委員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委員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二)宣傳本委員會工作,維護本委員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受刑事處罰的;
(三)個體言行對本委員會名譽造成重大損毀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訂或修改本委員會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本委員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領導本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委員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組織協調能力強,在業界有較大影響,民眾基礎好;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為本委員會法定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 本委員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及副秘書長和各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第二十六條 為加強內部監督機制,本委員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人數3 名。監事會設正主任1名、監事會的正、副主任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秘書長相同。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委員會按本《章程》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訂或修改,由秘書處提出,經理事半數以上的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四條 對本委員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章程修改,須在理事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七條 本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 本委員會經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條 本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委員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 2019 年3月21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委員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