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

全國民族教育工作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為發展民族教育事業召開的全國性會議。至1992 年,共召開 4 次。第一次會議,1951 年 9 月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的有13 個民族的代表共 126 人。會議提出了民族教育的方針任務。(1)少數民族教育必須是新民主主義內容,即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教育方針。(2) 各級教育部門,應充分重視少數民族教育工作。根據各民族的教育實際,分別採取鞏固、發展、整頓、改造的方針。建立少數民族教育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掌管少數民族教育工作。(3)當前少數民族教育應以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為首要任務,以滿足各民族政治、經濟、文化建設的需要,同時應加強國小教育和成人業餘教育,以提高少數民族文化水平。要努力解決少數民族各級學校的師資問題。(4)按步驟有系統地實施愛國主義教育,肅清帝國主義和反動派殘餘的影響,加強祖國觀念;克服大民族主義與狹隘民族主義思想。發揚民族平等、團結、發展、合作精神,繼承和發揚民族的優良傳統。

(5) 少數民族學校的教育計畫、教學大綱,應以教育部的規定為基礎,結合民族情況酌情加以變通或補充。少數民族地區學校的學制,應遵照政務院“關於改革學制的決定”,有步驟地實行改革。(6)關於少數民族教育中的語文問題,凡有現行通用文字的民族,如蒙古、朝鮮、藏、維吾爾、哈薩克等,國小和中學的各科課程必須用本民族語文教學。有獨立語言而無文字或文字尚不完全的民族,一面著手創立文字或改革文字;一面按自願原則,採用漢文或本民族語文進行教學。少數民族地區的各級學校,應按當地民族的需要和自願設漢文課。(7)少數民族地區的教育經費,除按一般開支標準撥給教育經費外,應按各民族地區情況,另撥專款幫助解決學校設備、教師待遇、學生生活等方面的特殊困難。第二次會議,1956年 6月 4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的有 16個民族的 154名代表。會議總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的民族教育工作,討論確定今後民族教育的方針任務,研究 1956—1967年全國民族教育規劃。第三次會議,1981年 2月 16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的有 30多個民族的 273名代表。會議主要是總結民族教育工作的經驗,並對調整民族教育的方針任務,加快民族教育的發展進行研究。指出(1)要深刻認識加強民族教育工作的戰略意義,這是關係到全局的大問題。(2)民族教育要尊重民族特點,在內容上應採取適合各民族發展進步的民族形式。要切實搞好少數民族的語文教學,搞好教材建設,少數民族學生在中國小階段應先學好本民族語文,在此基礎上學習漢語文,有條件的還要學習外語。民族文字教材要反映民族地區特點和民族文化傳統。辦學形式上,既要重點辦好寄宿制學校,又要採取其他多種形式。逐步建立適合民族特點的社會主義教育體制, 不能照搬漢族地區的做法。(3)從各民族的實際出發,制訂教育規劃。(4) 發展民族教育,把國家支援和民族地區自力更生結合起來。要充分調動民族地區地方廠礦、企業和社隊的辦學積極性,實行“兩條腿走路”的方針。新的財政體制中的國家預算,列有支援經濟不發達地區發展資金、少數民族地區事業補助費、邊境地區事業補助費和基本建設補助費等,建議在這些資金中取一部分用於民族教育。內地還應加強對少數民族地區教育事業的支持。第四次會議,1992年 3月 15日在北京召開。出席會議的有 29個民族的 210 名代表。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認真學習領會鄧小平同志在南方的重要談話, 貫徹中央民族工作會議精神,總結交流民族教育工作經驗,明確今後民族教育的方針和任務;表彰為發展民族教育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 109個先進集體和 217位先進個人。會議討論了《關於加強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見》、《全國民族教育發展與改革指導綱要》兩個檔案,指出今後民族教育的任務是,進一步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的精神,逐步走出一條適應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教育發展的路子,民族教育要與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要為民族地區培養更多的經濟、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專業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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