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的機構組織與管理暫行辦法》是國家旅遊局於1995-07-01發布的法律檔案。
質監所機構設定和編制規模,應遵循適應需要、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全國和各地旅遊業發展的狀況,進行設定和調整。
質監所原則上按三級設定,即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質監所;地、市、州旅遊(局)質監所。地、市、州旅遊(局)質監所的設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決定。
各級質監所的職權是:
1.國家旅遊局質監所指導全國旅遊質監所的工作,制定有關質監所工作的規章制度,定期同國家旅遊局提交工作報告,審理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質監所的行政複議,直接處理重大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投訴以及中央一類社的投訴;受理對中央一類社和全國特許經營出國(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案件,協助國家旅遊局旅行社飯店管理司指導全國旅遊市場檢查工作和全國質監員的培訓與考核工作。
2.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質監所接受對本地區的旅遊投訴,直接處理本地區重大和跨地、市、州的投訴及省屬旅遊企業的投訴;受理本地區所屬一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受理本地區內省屬各類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以及本地區重大和比較複雜的旅行社以及其他(地、市、州無旅遊局的)質量保證金的賠償案件,負責對本地區各地、市、州質監所的監督與指導,定期向省級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旅遊局質監所提交工作報告、意見和建議,協助各級旅遊行業管理部門開展旅遊市場檢查工作。
3.地、市、州旅遊(局)質監所的工作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商地、市、州人民政府決定。
4.理賠的總原則是誰收繳,誰審理,具體問題具體處理。
質監所是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設定的旅遊質量監督機構,在業務上接受同級旅遊行政部門行業管理司(處、科)的領導和監督,並接受上一級質監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質監所設立總監,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總監由主管旅遊質量的旅行社飯店管理司負責人出任,各地方質監所的總監原則上是旅遊局主管旅遊質量的部門負責人,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所總監的任命須取得國家旅遊局質監所總監的認可,地、市、州質監所總監的任命須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質監所總監認可。
總監的工作職責是監督質監所的各項工作,協調質監所與其他部門的關係以及核准質監所對保證金賠償案件的處理。
質監所的日常工作由所長負責。對所長的基本要求是:公正廉潔,具有旅遊質量管理,掌握工商管理、處理經濟契約糾紛等方面的知識。
根據目前和發展需要,質監所設若干具有相應知識和能力的質監員。
國家旅遊局旅行社飯店管理司負責制訂培訓和考核質監員的有關規定,並實施培訓、考核和資格認定的工作。經培訓考試合格後持全國統一制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質量監督管理員”證書上崗。地、市、州質監所質監員的培訓工作根據全國統一安排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旅遊局組織實施。
為提高質監所的辦案水平,質監所應聘請有關法律、工商管理等方面的專家擔任顧問,建立案件審理的專家諮詢制度。
各級質監所根據全國質監所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工作制度,規範工作程式,嚴格財務管理,以良好的服務和高效的工作保障旅遊的質量。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具體規定,並報國家旅遊局質監所備案。